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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九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推进我市<湿地保护条例>修订工作的建议》(第78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6-07-28 浏览次数:25

侯德生代表:

您领衔提出的关于推进我市《湿地保护条例》修订工作的建议(以下简称“《条例》”)收悉。首先,衷心感谢您对盘锦市湿地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特别是针对《条例》修订工作提出的建设性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全市湿地保护基本情况

湿地作为“地球之肾”,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盘锦市湿地资源丰富,被誉为“湿地之都”,相继被评为“中国最美的六大沼泽湿地”“中国十大魅力湿地”;盘锦市成功认证为全球43个“国际湿地城市”之一。多年来,我市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市、区县各部门履职尽责,根据自身的资源特点和我市实情,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

(一)湿地保护体系逐步完善。目前,我市有国际重要湿地1处、省重要湿地1处,具有生态区位重要、生物多样性富集、生态功能突出等特点。建市以来,共划建各类自然保护地11处,在湿地保护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中将被整合为5处,有效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自然保护地空间布局更加科学合理。

(二)湿地保护制度不断健全。一是完善地方法治保障。2017年5月,经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实施了《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是盘锦市拥有地方立法权后出台的第一部地方性实体法规,为加强湿地保护管理,打击破坏湿地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二是健全管理机构。2018年的机构改革工作中,盘锦市因地制宜,突出湿地特色,成立了盘锦市林业和湿地保护管理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下设盘锦市林业和湿地保护服务中心,设置了5个基层巡护管理站,统一行使湿地保护和管理职能。三是加大管理力度。对辽宁辽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盘锦辽河口省级自然保护区重点区域设置检查站、封闭管护大门,实行全封闭管理;设置高点野外视频监控系统、无人机场,对湿地生态环境、野生动物集中栖息地进行重点监控,初步建立了“天空地海”一体化监测管理体系。四是协同创建辽河口国家公园。将典型河口湿地生态系统、鸟类栖息地、西太平洋斑海豹产仔地等划入辽河口国家公园范围,规划总面积17.21万公顷,其中盘锦市14.04万公顷,占比81.58%。

(三)湿地保护修复成效显著。为强化湿地资源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安全,我市持续开展湿地保护修复工作,近年来,相继实施了湿地保护修复、自然保护区补助、国家公园候选区保护补助、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修复、海洋生态修复等工程项目;实施了全国最大的单体“退井还湿”工程,恢复湿地面积8.59万亩,恢复自然海岸线15.77公里;推进自然保护区内油气水井退出及生态恢复,关停退出油气水井813口,生态恢复井场、井站599座。以上系列项目的实施,有效维护了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湿地生态功能显著提升,全市分布各类野生动物达到509种。重要物种种群数量明显增加,其中鸟类由2010年的283种增加至现在的336种,每年在此迁飞和停歇的候鸟超百万只。

二、《条例》修订背景和过程

现行《条例》施行近10年,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相继施行,系统构建了湿地分级管理、调查评价、生态修复、执法监督等制度体系,对新时代湿地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标准、更严要求。为确保湿地法律法规全面正确施行,亟须严格对标上位法新规定新要求,对我市现行《条例》进行系统性修订完善,通过法治化手段高位推动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全面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治理水平。

《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被列入盘锦市人大常委会2026年立法计划,市林业和湿地保护管理局于今年1月开始《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期间召开立法专家座谈会,邀请市司法局、沈阳农业大学等相关领域权威专家逐条论证,先后4次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意见。今年5月中旬,完成了社会公开意见征求和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征求工作。目前,修订草案已报至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公平竞争性审查,市委政法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也正同步开展。

三、《条例(修订草案)》主要内容

《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共六章四十四条,包含总则、湿地资源管理、湿地保护利用和修复、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结合我市湿地保护工作实际,聚焦制度完善、实操落地、地方特色,重点优化修订以下内容:

(一)细化分级管控,筑牢生态保护底线。规范一般湿地名录的公布、调整、备案流程,补齐一般湿地名录管理制度短板,提升湿地保护规范化、实操化水平。聚焦市域特色保护物种,重点划定丹顶鹤、黑嘴鸥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繁育栖息地及候鸟迁徙通道保护范围;将辽河口湿地列为核心保护区域,依法将重要湿地划入生态保护红线。通过常态化水系连通、科学生态补水等举措,增强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明确名录内湿地禁止行为及限制性开发活动清单,严格管控湿地开发利用行为。

(二)统筹保护利用,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严格落实湿地分级管理要求,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审批流程。明确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审批环节,涉及重要湿地的,需征求国家、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意见;涉及一般湿地的,征求区县林业和湿地主管部门意见。设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专项资金,为《盘锦市湿地生态补偿实施办法》提供制度支撑;明确补偿资金专款专用;优化补偿方式,采用资金补偿、技能培训、生态产品服务采购等多元化补偿模式,同时,鼓励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依托碳汇交易、绿色金融产品等市场化方式,参与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构建多元协同保护格局。

(三)厘清部门权责,凝聚协同保护合力。依据上位法规定,结合我市现有管理实践,明确市林业和湿地保护主管部门为湿地监督管理核心部门,统筹负责辖区湿地资源监管、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清晰划分自然资源、水行政、住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湿地保护工作职责,建立部门协作、信息通报及政府统筹协调机制,明确各级政府纵向管理权责、各职能部门横向监管事权,破解监管壁垒,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湿地保护工作格局。

(四)贴合市域实际,凸显地方立法特色。强化小微湿地保护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保留小微湿地自然属性,防范生态功能退化;鼓励依托小微湿地建设城市公园、科普教育基地,实现生态保护与合理利用有机结合。聚焦辽河口湿地保护,细化水系连通、生态补水、互花米草等有害生物监测防治措施,持续稳固湿地生态功能。针对性强化丹顶鹤、黑嘴鸥等水鸟及翅碱蓬等特色动植物保护,重点守护候鸟迁徙通道、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推动跨区域协同保护,加强与锦州、营口等周边城市联动,打造一体化湿地生态走廊,助力全省湿地保护协同发展。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我局按相关程序,制定立法时间表、路线图,加速推进立法进程,于今年6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今年7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

联系人:李波,联系电话:13998715300

 

盘锦市林业和湿地保护管理局

                              202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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