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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族和宗教局

发布时间:2022-07-05

盘锦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盘锦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盘锦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归口中共盘锦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领导。

  第三条 盘锦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辽宁省委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宗教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二)起草民族宗教规范性文件,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三)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承办市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指导本地区民族大型活动;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四)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法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五)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组织协调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参与协调推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脱贫攻坚、科技发展、科普工作、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

  (六)参与推进少数民族文化、卫生、体育、旅游、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工作,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组织研究宗教理论和我市宗教工作现状,负责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处理宗教领域问题的政策建议。

  (八)负责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

  (九)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指导宗教团体依法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十一)提出协调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指导县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宗教领域意识形态、应急维稳等工作。

  (十二)协调有关部门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

  (十三)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宗教界代表人士推荐工作,组织做好相关培训工作,承担市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加强民族宗教领域应急工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着力解决突出问题,确保民族宗教领域和谐稳定。强化民族宗教领域政策法规宣传工作,加强相关培训工作,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加强推动城市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做好全市少数民族地区脱贫攻坚工作。

  第四条 盘锦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人事、编制、财务、档案等工作;负责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党务、工会、妇联、共青团和廉政建设等工作;负责督查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部署的各项工作,并对落实情况进行分析协调,提出督办意见。

  

  (二)民族科。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的审批;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规划;参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分配管理和扶贫工作;组织指导民族宣传工作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大型民族文化、体育活动;承担民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提出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三)宗教科(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佛教(藏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指导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依法依章开展工作;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促进社会和谐;指导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协调工作。

  

  第五条 盘锦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

  第六条 本规定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