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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盘锦市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5-31 浏览次数:5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推进机构、职能法定化,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规定,经审核确认,现将市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法定行政执法机关(37个)

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

盘锦市气象局

盘锦市烟草专卖局

盘锦市邮政管理局

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盘锦市教育局

盘锦市科学技术局

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盘锦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盘锦市公安局

盘锦市民政局

盘锦市司法局

盘锦市财政局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盘锦市自然资源局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盘锦市交通运输局

盘锦市水利局

盘锦市农业农村局

盘锦市商务局

盘锦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盘锦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盘锦市应急管理局

盘锦市审计局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盘锦市统计局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

盘锦市林业和湿地保护管理局

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盘锦市消防救援支队

盘锦市国家保密局

盘锦市国家密码管理局

盘锦市档案局

盘锦市新闻出版局

盘锦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6个)

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盘锦市林业和湿地保护服务中心

三、相关要求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在市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

(三)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实行清单管理,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等原因,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调整信息报送市司法局审核。经市司法局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提请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四)本公告发布后,2023年11月21日《关于公布盘锦市市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名单(2023版)的通告》同时废止。

盘锦市司法局

202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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