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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征收和待遇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6-23 浏览次数:405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

  按照《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115号),为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征收和待遇保障标准等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盘锦市人社局起草了《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征收和待遇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并经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二、《方案》制定的总体思路

  坚持生存和发展相结合,公平和效率相统一;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多渠道筹集资金;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公正、公开;因地制宜和城乡统筹兼顾的原则。结合我市人均寿命、失地农民缴费时的年龄和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17〕115号)文件精神,确定缴费资金总额、政府、集体和个人分别负担的缴费比例、享受待遇时间、享受待遇标准和待遇调整标准、统筹级次及经办管理和资金及账户管理模式。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失地农民如何参保。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由失地农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名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后办理相关手续。

  (二)缴费标准如何确定。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缴费标准按每一个失地农民具体年龄情况分别计算,即每个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缴费总额等于参保时全市平均预期寿命减去参保时本人年龄(男不足60周岁按60周岁计、女不足55周岁按55周岁计)后乘以12个月,再乘以参保时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月待遇标准。全市平均预期寿命与本人年龄差不足4年的(含超过全市平均预期寿命的人员),按4年计算。

  以2019年参保为例,当年最低生活保障金额为每人每月696元,按人均寿命76岁计算,缴费资金总额分为以下标准:

  男性参保人员所需资金总额:

  1.年龄在16-60岁之间的失地农民,缴费标准为696元×(76-60=16)年×12月=133632元;

  2.年龄大于60周岁且小于平均预期寿命且平均预期寿命与本人年龄之差大于4年的失地农民(以66周岁人员为例),缴费标准为696元×(76-66=10)年×12月=83520元;

  3.平均预期寿命与本人年龄之差小于等于4年或本人年龄大于等于平均预期寿命的失地农民(以75周岁人员为例),缴费标准为696元×4年×12月=33408元。

  女性参保人员所需资金总额:

  1.年龄在16-55岁之间的失地农民,缴费标准为696元×(76-55=21)年×12月=175392元;

  2.年龄大于55周岁且小于平均预期寿命且平均预期寿命与本人年龄之差大于4年的失地农民(以66周岁人员为例),缴费标准为696元×(76-66=10)年×12月=83520元;

  3.平均预期寿命与本人年龄之差小于等于4年或本人年龄大于等于平均预期寿命的失地农民(以75周岁人员为例),缴费标准为696元×4年×12月=33408元。

  (三)缴费来源及比例如何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政府、村集体和个人三方负担。其中:政府负担30%,从土地出让金收益中提取;村集体负担40%,从村集体所得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个人负担30%,从本人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支付。

  对于在征地过程中由个人领取全额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农民,由政府、个人双方按照3:7的比例一次性缴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

  (四)待遇领取标准及调整标准如何确定。参保人员享受的养老保障待遇标准,按开始享受待遇时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今后随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调整。

  (五)享受待遇时间。失地农民参保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从次月起,按月享受待遇;参保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从缴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待遇。


  原文:盘政办发〔2020〕1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征收和待遇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