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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盘锦市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细则>有关内容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3-24 浏览次数:106


2023年3月22日,盘锦市医疗保障局下发了《关于调整<盘锦市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细则>有关内容的通知》,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本政策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调整背景

为进一步减轻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优化认定流程,提高就医便利性,根据《关于开展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辽医保〔202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盘锦市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由于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将参保范围重新定义为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同时将确诊、申报、就医医疗机构级别的要求进行调整,提高申报人办事便利性。

二、降低“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与门诊统筹起付标准。“累计100元/年”调整为“累计50元/年”。

三、明确“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两病’参保患者进行身份标识,标识后参保患者可自行选择具备门诊‘两病’诊疗资格的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取消享受待遇定点购药单位数量限制。

四、明确“市医保经办机构定期与卫健部门健康档案进行信息比对,对未纳入门诊特慢病保障范围的规范化管理‘两病’患者,及时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不再进行‘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资格申请和审核”。

五、调整我市户籍的异地居住患者在我市鉴定医疗机构级别要求,提高申报人办事便利性。

六、增加定点医疗机构开药时限,由“4周”调整为“12周”。

此外,对全文顺序做了相应调整。

解读单位:盘锦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赵亮亮

解读电话:19997877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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