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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2-24 浏览次数:220


2023年2月23日,盘锦市医疗保障局下发了《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本政策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更好推进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不断提高人民 群众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省医保局《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辽医保发〔2023〕10号)精神,市医保局制定了盘锦市市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试点工作相关规定,对定点零售药店开通门诊统筹服务的条件、定点零售药店开通门诊统筹服务的流程、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的支付政策、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的配套政策以及具体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

二、政策主要内容

政策共五部分:

(一)定点零售药店开通门诊统筹服务的条件。明确定点零售药店自愿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试点,规定了申请开通门应具备的条件。一是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医保药品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管理以及医保费用结算等方面的要求。二是具有独立的药店信息系统,能够开展门诊统筹联网结算。三是应满足参保人员常见病、多发病的用药需求。四是对药品及医用耗材购销存提出具体要求。五是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诚信守法经营。

(二)定点零售药店开通门诊统筹服务的流程。明确了申请开通门诊统筹的具体流程,相关表格下载方式、评估备案时限、通过及未通过后续工作内容等。同时明确,零售药店申请新增定点时,若同时满足《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3号)相关要求和本通知规定的开通门诊统筹服务相关条件,可同步完成新增定点和开通门诊统筹服务。

(三)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的支付政策。一是明确了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及待遇标准。二是提出加强门诊统筹医保服务协议管理要求。三是强调做好门诊统筹费用审核结算相关要求。

(四)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的配套政策。一是加强药品价格协同。支持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通过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鼓励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二是加强处方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因病施治并出具处方,严格按照处方管理相关规定出具处方,及时将与出具处方相关的门诊电子病历传至医保经办机构。三是加强基金监管。重点做好门诊统筹费用审核,严厉打击定点医药机构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工作要求。对市医保局中心、定点零售药店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原文:盘医保〔2023〕22号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解读单位:盘锦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赵亮亮

解读电话:19997877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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