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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就业创业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全民创业援助行动三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7-06-05
主 题 词: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全民创业援助行动三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05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20

  盘政办发〔2013〕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盘锦市全民创业援助行动三年计划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8日

  盘锦市全民创业援助行动三年计划实施方案

  为积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全面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全民创业援助行动三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6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于2013年至2015年对域内法定劳动年龄内广大城乡劳动者及外来创业人员实施为期三年的创业援助行动(以下简称三年计划),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沿海开发开放、城乡一体化发展、和谐盘锦建设”三大任务,积极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社会的创业活力,努力营造崇尚创业、鼓励创业、敢于创业、争创大业的全民创业良好氛围。到2015年底,全市实现新增创业人数0.9万人,其中2013年新增创业2000人,2014年新增创业3000人,2015年新增创业4000人;扶持创业带头人0.25万人,并带动就业1.5万人;创业培训0.56万人;创建省级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孵化基地2个,创建示范创业孵化基地5个,其中市直1个,盘山县、大洼县、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各1个;创建省级创业型县区3个;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规模达到1.5亿元。

  二、就业援助主要措施

  (一)税费减免政策援助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创业的税收政策,加大初创企业税费减免援助力度,降低创业成本,积极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的发展。对下列人员和企业给予税费减免援助。

  1.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并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主创业人员,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及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3年内,按年度实际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对首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者,卫生部门在3年内免收卫生监督防疫监测费、卫生质量检测费和健康证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4.对开办项目需征用土地的创业者,减半收取土地勘测费、土地交易费、土地评估费和地籍档案费,并免收土地登记证工本费。

  (二)创业资金援助

  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探索创新抵押担保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向有利于促进创业就业的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全市建立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基金,通过进一步降低小额贷款担保门槛,对城乡劳动者创业给予支持。

  1.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力度,对担保方式作出调整,其中当年新招用人员达到企业总人数30%以上,并与其签定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最高贷款限额为200万元;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限额为5万元;应届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取消反担保。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为2年。

  2.创新信贷产品。在尽快补建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的前提下,扩大小企业联保贷款试点和应用范围;继续推广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成长之路”贷款、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等信贷产品,为全民创业和企业成长提供更具针对性的金融支持。

  3.对经营满一年,并依法正常纳税的创业者,给予3000元的创业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县区(经济区)财政按7:3的比例配备。

  4.对当年新招用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创业带头人,在企业存活期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由市、县区(经济区)财政按7:3比例给予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统筹部分之和的50%计算。

  5.对创业者本人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统筹部分的50%,在企业存活期内,由市、县区(经济区)财政按7:3比例给予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6.对选择自主创业的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家庭人员,其原享受的低保待遇可继续保留12个月。

  7.对开展并达到创业培训标准的培训机构,按培训专业高限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8.市财政每年安排30万元,对为本辖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服务并使其成功创业的基层创业服务机构,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

  (三)创业场地援助

  加强市、县(区)两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推进高校孵化基地及各类孵化基地建设,形成和壮大我市创业孵化基地体系,有效解决初次创业场地问题。充分利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等闲置土地、闲置厂房,组织创建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基地,采取低价租赁、免费使用等方式为进入基地的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服务、办公场所,并提供配套优惠服务。推进县区(经济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对达到规定标准的创业孵化基地,市、县区(经济区)财政按2:1配比,每年给予60万元的资金扶持。以求促进基层创业孵化基地快速发展,为创业人员就近就地创业提供场地便利。

  (四)创业能力提升援助

  广泛开展“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等创业培训活动,帮助有创业意愿者掌握经营理论知识、创业技能及改善企业所应具备的管理经验,培养一批具有较强创业能力的创业主体。加强创业培训软硬件建设。市、县区都要打造1—2家设施齐全、功能完备的现代化创业实训平台,满足创业者的培训需要。创新培训实训方式方法,积极与高校联合开展“校园创业”和“网上创业”活动;加强与企业的联系,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创业培训合格人员到相应行业企业实训,体验创业感受,增强创业实际本领。强化对初创企业的个性化指导服务,加强专家队伍建设,优化专家队伍结构,针对具体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开展有效的咨询服务。

  (五)创业项目援助

  拓宽创业项目征集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集创业项目,丰富创业项目资源。组织专业人员开发和筛选创业项目,重点是符合本地实际、投资少、风险小、见效快的创业项目,不断提高创业项目的可行性、操作性。做好项目推荐工作,编制创业项目手册,举办创业项目展示会、推介会,利用报纸、网络等媒体渠道,广泛发布创业项目。帮助创业者选准创业项目,提供系统服务,提高创业项目的对接和转化成功率。加强创业项目库的管理、维护和使用,及时更新创业项目资源,实现各地区项目资源联网互通、资源共享。创业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的,由财政部门按该项目每吸纳一名就业者,对项目推荐机构或个人给予200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启动阶段。制定《盘锦市全民创业援助行动三年计划实施方案》。各县区结合本方案研究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细则,并启动“三年援助行动”计划。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8月至2015年11月)。各县区按计划推进工作,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检查、调度相关工作,并及时进行通报。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5年11月至12月)。各县区总结上报工作情况,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三年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通报。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县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创业工作,并抓好三年计划实施工作。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三年计划的组织实施,抓好有关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工作。各县区要把三年计划纳入本地就业年度工作计划,把三年计划实施工作作为扩大就业的重要手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搞好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共同做好实施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推进创业服务平台和专家队伍建设,建立创业带头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做好创业能力提升、创业项目援助等工作;开展创业活动,提高创业服务质量;建立三年计划统计上报制度,定期通报任务完成进展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创业工作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做好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三年计划实施工作,要把创业服务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为三年计划实施提供资金保障;市财政部门要根据广大创业者的资金需求,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逐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规模和贷款发放规模。住房城乡建设、国土部门要帮助创业者妥善解决生产经营场地问题。税务、工商等部门要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政府金融部门、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盘锦分行要充分发挥政策引领作用,督促和引导银行机构加快信贷结构调整,积极创新金融产品、服务和抵押担保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力度,将新增贷款的一定比例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回收情况的监督检查。教育部门要着力培养提高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把创业教育纳入高校教育体系,推进高校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完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把创新创业课程的设置与专业课程体系有机融合,大力加强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教师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建立完善大学生创业导师制度,组织一批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和知名人士成立大学生创业指导团、专家志愿团等,对创业大学生给予有效指导帮扶。科技、中小企业等部门要在场地、资金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提高创业基地运行质量。民政部门要做好低保家庭认定和低保待遇落实工作。环保部门要提高对创业企业的环保审批效率,简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依法做好相关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要在确保消防安全的前提下,简化创业企业的消防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对轻微的消防违规行为免予处罚。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要积极为离岗职工、青年人、妇女、残疾人创业提供专门的指导和服务。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促进活动,营造良好氛围

  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特点和职能,集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创业系列活动,宣传介绍创业扶持政策,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要组织“创业型县区创建活动”,推进县区创业工作的开展;举行“创办中小企业服务系列活动”,组织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创办人员和新创办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服务;开展“创业大讲堂”活动,组织创业导师团队和创业成功者,介绍创业经营管理理念、创业政策知识,宣传创业成功经验;开展“创业明星巡回演讲”活动,从创业带头人中选拔创业明星,通过他们介绍自身创业经历,激励更多人走上创业之路;举办“创业成果展”,展示创业者创业成果,鼓励和引导大学生、农民工、城镇失业人员等群体劳动者自主创业;举办“创业大赛”,选拔优秀的创业项目,交流创业经验,鼓励广大劳动者自主创业。

  (三)搭建服务平台,提高服务质量

  各县区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创业服务机构,充实专门人员,强化创业指导和服务职能。加强创业服务窗口建设,特别是要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平台设立创业服务窗口,安排专人为劳动者创业提供专项服务。注重加强各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文化建设,提升入驻创业企业整体形象。要根据城乡创业者需求,认真开展创业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建立健全创业信息和政策发布平台,搭建创业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条件成熟的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可引入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向创业者提供融资、法律、财会、招聘、认证、信息等方面专业服务。要创新服务方式,深化服务内容,通过上门服务、集中服务、电话服务、面谈服务等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咨询服务。各高等院校要充分利用创业指导服务机构、校园创业孵化基地和校园创业网络资源优势,为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提供全程化、专业化的创业指导服务,通过举办大学生创业论坛、创业培训和大学生创业大赛等活动,提升大学生的创业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

  (四)建立奖励机制,加大创业明星培养力度

  加大创业明星培养、扶持和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创业明星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激发创业者创业激情,鼓励更多的创业服务机构为广大创业者提供优质服务。建立奖励机制,并对创业明星和创业服务先进单位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