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消防服务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新提升新闻发布会
2月6日下午,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消防服务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新提升新闻发布会,市消防救援局负责同志出席发布会,介绍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全市消防救援队伍深入贯彻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及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坚持以服务发展大局为导向,举全队伍之力优化消防营商环境。在制度保障方面,制定《行政执法正负面清单》,推出多项创新举措。行政许可领域,公众聚集场所安检许可时限缩短一半,实现“零跑腿”受理,简化申报材料,大型商业综合体内小商户可免办单独许可。执法监管中,实行“无事不扰”年度抽查不超两次,推行“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等包容审慎执法,通过物联网技术开展“无感检查”,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干扰。同时明确10条禁止性规定,严禁违规执法、干扰经营等行为,筑牢纪律红线。
服务升级上,推行“一家人、一件事、一个目标”暖心工程,整合审批、监管等事项实现“一窗受理、一次办结”。建立“一企一人”专属联络机制,提供上门指导、线上沟通等精准服务,优化企业信用修复流程,公开合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助力企业降本增效。开通举报电话、信箱等监督渠道,聘请社会监督员,开展公开述职述廉,以多元监督倒逼服务质效提升。
党建引领与纪律约束双轮驱动,筑牢服务根基。将优化营商环境纳入党委学习和党员培训核心内容,开展“党建+营商环境”结对共建,设立“党员先锋岗”,组织“四承诺两告知”行动和精准帮扶。以党建引领提升消防服务的温度与实效。同时强化纪律约束,畅通监督渠道,确保各项惠企政策真正落地见效。
盘锦市消防救援局消防行政执法正负面清单
行政执法正面清单
(一)优化行政许可服务。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许可,现场核查、检查时限缩短一半。依托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实现安检许可“零跑腿”受理。
(二)简化许可申报材料。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安检许可,部分材料可在核查时提交,仅变更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以不提供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选择非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可提交电子图节约设计制图成本。
(三)商场合规商户免办。设置在已经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商场、市场等场所内的小商户、小档口,在不影响所在建筑整体消防安全前提下,无需单独另行办理消防行政许可。
(四)入企检查无事不扰。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监管对象年度抽查频次不超过两次,抽查时间间隔至少六个月。
(五)包容审慎减罚免罚。按上级出台的三类事项清单,做到“首违不罚”“轻微不罚”、单位主动报告整改减免行政处罚、未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不予临时查封,推行“学法减罚”。
(六)支持企业降本增效。企业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消防控制室可以安排单人值班。向社会公开上一年度市内从业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供企业参考择优聘用。
(七)助力企业信用修复。优化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修复管理和服务,推行“三书同达”,为企业提供合规建设规范、标准和信用修复途径,最大限度减轻对企业的影响。
(八)物联感知无感检查。鼓励通过接入单位安装的消防物联网传感器、远程监控系统等技术设备,实时监测火灾隐患和设备运行状态,对单位部分检查内容开展非现场检查。对于初查发现违法行为轻微、隐患整改难度较低的单位,采取远程无感式复查。
(九)对接服务上门指导。按照 “一企一人” 原则指定专属联络人,建立消防服务档案,定期上门走访或线上沟通,做到企业诉求第一时间响应、研判、处置。
(十)构建亲清消企关系。构建“线上+线下”社会监督网络,及时回应和处置企业诉求。建立消防领域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持续提升消防领域营商环境建设质效。
行政执法负面清单
(一)严禁玩忽职守、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采用明显不当的方式行使消防行政执法权。
(二)严禁以非“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开展其他形式消防监督检查,举报投诉核查、行政许可、上级督办及复查情况除外。
(三)严禁检查过程中干扰单位正常生产经营,非必要不得进行影响单位生产经营的消防系统测试,必须测试的要提前与单位进行沟通,尽量安排在单位非生产经营时间进行。
(四)严禁无计划开展涉企检查,重复多头检查,违规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陪同检查。
(五)严禁违规单人执法,未取得执法证件人员不得参与行政执法,检查前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身份、执法意图和执法依据。
(六)严禁在执法过程中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或者文字记录,严禁擅自删减、修改执法原始文字、音像资料。
(七)严禁任性处罚、乱查封、动辄责令停产停业,重大执法行为要进行集体议案,严禁执法不公,滥用自由裁量权。
(八)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办理行政执法案件,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裁量基准运用适当。
(九)严禁违反程序规定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严禁随意增设审批条件,无故拖延审批时限。
(十)严禁利用职务向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等,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宴请和提供的娱乐、旅游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