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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盘政办发〔2019〕20号 解读

发布时间:2019-07-26 浏览次数:228

  现就《盘锦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的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


  按照市政府领导的指示,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高效安全运行,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57号)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起草了本《暂行办法》。


  二、起草过程


  在认真学习研究中央、省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相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本《暂行办法》。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包括5章23条内容:


  (一)总则


  本办法所指的市本级财政资金,主要包括市财政年初预算安排资金,执行中预算调整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等。财政资金的管理要坚持公开透明、职责清晰、讲求绩效、规范程序的原则。财政资金的安排和使用要符合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要求。


  (二)年初预算资金管理


  市本级预算草案要按照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并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要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严禁超预算和无预算安排支出。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方向、调整支出用途,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市直各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履行项目实施监督职责,从项目立项、申报、遴选、审核、论证、审批、实施、验收、督查、评估等方面实施全过程监管,达到资金使用绩效目标。


  (三)预算调整资金管理


  年初预算一经批复,执行中一般不予追加部门支出预算。确因不可预见的特殊原因进行预算调整,需报市政府同意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批。预算调整中追加支出预算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


  (四)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直各部门按规定及时分解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预算执行中上级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直各部门按规定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30日内分解下达。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前,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将分配方案报市长办公会审定。


  (五)附则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本次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对《暂行办法》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后,拟由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原文:盘政办发〔2019〕20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