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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办发〔2005〕26号 关于转发盘锦市清查审计粮食财务挂帐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8-10-06
主 题 词:

盘政办发〔2005〕26号 关于转发盘锦市清查审计粮食财务挂帐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0-06 浏览次数:18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粮食局、市农发行等部门拟订的《盘锦市清查审计粮食财务挂帐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盘锦市清查审计粮食财务挂帐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按照省财政厅等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帐处理意见的通知〉》精神,为深化我市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客观反映我市粮食购销企业的财务状况,现就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清查财务挂帐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按照“查清挂帐,核实总额,分清性质,明确责任”的总体工作部署,以农发行贷款为主线,以粮油库存占用、财务挂帐占用和其他不合理占用为重点,全面做好清查审计工作。通过清查审计,防止借改革之机虚报亏损挂帐、逃废银行债务等问题的出现,为积极稳妥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挂帐,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提供可靠的依据,以确保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二、清查对象和时限

    此次清查粮食财务挂帐的对象为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已上划中央管理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在此次清理范围之内。

    清理粮食财务挂帐工作时限为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9月30日。在上述时限内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从事定购粮、保护价粮食经营相关业务所发生的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银行贷款。

    三、清理内容

    (一)政策性挂帐

    1陈化粮价差挂帐。1998年11月至2000年8月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销售的商品周转库存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2000年8月以后,按国家批准计划销售的商品周转库存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对销售国家、地方储备粮中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按照粮食所有权,分别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承担,不允许挂帐,所产生的价差损失不在此次清查范围之内。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行销售的陈化粮,或销售的陈化粮未经省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价差亏损不做为政策性挂帐。

    2老库存粮食价差及相关费用挂帐。截止2001年9月30日,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核准锁定库存的周转粮食,按省、市、县政府确定的销售政策,规范销售所发生的经同级财政部门、粮食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共同认定的已上报省有关部门备案的销售价差亏损及相关合理费用。

    3其他政策性挂帐。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9月30日期间,剔除陈化粮、锁定库存周转粮规范销售所发生的价差外,按有关规定,因政府行为发生的费用支出或在具体补贴政策执行时,由于政策落实不到位而产生的挂帐。

    (1)应收补贴款。挂帐清查时限内应由各级财政部门拨补而未补的补贴挂帐。

    (2)待摊费用。企业按会计制度核算发生的没有进入损益,因政府行为发生的费用支出。

    (3)待处理财产损失。经过同级财政、粮食主管部门、农发行审核确认的待处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

    (4)简易建筑贷款。地方政府承诺的利用银行贷款进行仓储设施建设而发生的占用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挂帐。

    (5)1998年以来,企业因安置职工而发生的经济补偿支出。

    (6)其他。

    (二)经营性挂帐

    除以上3项政策性挂帐外,其余为经营性挂帐。

    (三)工作程序

    1挂帐认定。政策性财务挂帐认定,应根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规定对粮食企业财务挂帐进行认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各级政府清查粮食购销企业财务挂帐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县级清查的粮食购销企业财务挂帐由县级政府确认,报市清查粮食购销企业财务挂帐工作小组审核后,统一汇总上报省核复。

    2挂帐处理。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政策性挂帐,经省核复后,全部从企业剥离,同已经认定的1998年5月31日以前纳入财政贴息范围的财务挂帐一并集中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由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政策性粮食财务挂帐”专户,并分设“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反映1998年5月31日以前纳入中央和地方政府贴息范围的挂帐)、“陈化粮价差亏损挂帐”、“保护价粮食价差亏损挂帐”、“其他政策性挂帐”等明细帐,同级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也要设相应台帐,登记、反映和监督挂帐变化情况。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性财务挂帐,也从企业剥离,同已经认定的1998年5月31日以前粮食经营性财务挂帐一并集中到同级人民政府成立的国有粮食资产经营公司管理。

    1998年5月31日以前纳入国家和地方政府贴息范围的粮食财务挂帐,2008年以前暂不统一安排消化。从2005年至2008年,对纳入贴息范围的粮食财务挂帐利息,由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剔除已划转为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的挂帐)。按企业隶属关系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利息必须通过当地财政预算安排,不能挤占粮食风险基金,由财政部门年终拨付到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归还农业发展银行。

    对经省核复的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9月30日期间的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财务挂帐及2004年10月1日至挂帐剥离日发生的利息全部从企业剥离,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专户,集中管理,利息由同级财政部门从本级粮食风险基金列支。

    四、组织领导和时间安排

    市成立由市财政局牵头,协调发改委、审计、粮食、农发行等相关部门参加的清查审计粮食企业财务挂帐工作组,负责市本级粮食购销企业财务挂帐的清理工作,并指导县级粮食财务挂帐的清查工作。

    在各粮食企业展开清产核资等工作的基础上,清查审计粮食企业财务挂帐工作组2005年4月下旬正式进点工作,5月20日前结束现场清查审计工作,5月31日前完成清查审计报告工作。

    五、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此次全市粮食财务挂帐清查工作,是按照国家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总体要求进行的,是积极稳妥处理粮食企业财务挂帐,加快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进程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及财政、发改委、审计、粮食、农发行等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清查工作的重要性,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实施。

    (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参与粮食财务挂帐清查工作的部门,要历史地、客观地分析粮食企业的问题,严格清查工作的政策界限,实事求是地划分政策性与经营性挂帐,对近年来执行政策不到位,不能按时拨补补助资金而增加企业负担的,对企业违反规定虚增虚列亏损挂帐、虚购虚销套取补贴的,要按照“分清性质、明确责任”的要求,公正地确认挂帐性质,明确消化挂帐的责任主体。

    (三)提高工作质量,按时完成任务
  
    市、县参与粮食财务挂帐清查工作的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和牵头部门的组织协调下,选派精通业务、原则性强、遵纪守法的工作人员开展工作。要建立挂帐清查工作责任制,分工协作,通力配合;要严肃工作纪律,保证清查工作质量,确保按时完成清查粮食财务挂帐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