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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办发〔2005〕25号 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废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8-10-06
主 题 词:

盘政办发〔2005〕25号 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废止)

发布时间:2008-10-06 浏览次数:21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政府《转发市财政局、市城建局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盘政办发〔2004〕101号)精神,有关部门加大了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打下了基础。为进一步明确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解决在征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现就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收范围

    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市污、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处置及其相关设施”。我市城市排水设施中的沟(河)渠系指双台子河、双绕总干渠、一统河(六里河)、西绕总干渠、小柳河、吴家总干渠(螃蟹沟、六零河)、太平河、清水河等。除污水直排双台子河的企业外,所有污水排向我市城市排水设施的企业,均在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之内。

    二、关于征收标准

    1凡有自建污水处理设施,能够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达到国家二级排放标准证明的单位,按其排水性质所应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的50%征收。

    2凡能够提供城建部门出具的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证明的单位,按其排水性质所应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全额征收。

    3对于污水排放超出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单位,征收部门视其超标情况,加倍征收污水处理费。

    4对使用自备井的企业,市水利、城建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搞好售水、用水量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做好用水量的核定等相关工作。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