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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再次提高四类人群社会救助标准 有效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

发布时间:2022-06-20 信息来源:盘锦日报 浏览次数:333


日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盘锦市关于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再次提高四类人群社会救助标准。

市民生保障服务中心低保服务科科长刘善敏介绍,此次提高四类人群社会救助标准,是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确保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依据省政府办公厅相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实施的。社会救助标准提高幅度,区分不同的群体:一是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居民低保标准由760元/人月,提高到776元/人月。低保标准调增后,各县区同步做好低收入,即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的调整工作。低保对象中分类救助上浮80%救助金按621元/人月计算;二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1.8倍低保标准执行,为1397元/人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随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应调整;三是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3倍低保标准执行,为2328元/人月。散居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2.5倍低保标准执行,为1940元/人月;四是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待遇补助标准。全市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5%,一至四档补助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656元、614元、569元、525元。

新标准自今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对新申请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经在册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据了解,目前,我市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均达到全省前三,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切实提高了困难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