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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为城市绿化筑起法治屏障

发布时间:2021-10-14 信息来源:盘锦日报 浏览次数:298

  《盘锦市城镇绿化管理条例》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的颁布和施行,以立法的形式解决我市在适应当前城市绿化工作过程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进一步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城市绿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公益事业。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镇绿化工作,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具有湿地韵味、盘锦特色的高品质生活宜居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市制定了《盘锦市城镇绿化管理条例》。

  《盘锦市城镇绿化管理条例》于2020年11月25日经盘锦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经2021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23条,分5章,分别为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我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

  城市绿化工作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中心。我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地方城市绿化法规,进一步加快全市城市绿化法治建设,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绿化法规体系。

  《盘锦市城镇绿化管理条例》对城市园林绿化涉及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行政执法等方面做出整体制度设计和系统性制度安排,特别是对城市绿线划定、永久保护绿地、城市生态公园、城市立体绿化、古树名木保护、园林传统技艺传承与保护等方面首次在地方性立法中予以规范和明确。

  城市绿化工作是一项服务当代、造福子孙的伟大事业。多年来,我市以创建省及国家园林城市为引领,建成了一批规模大、档次高的公园、广场、绿地,并于2017年获得了“国家园林城市”称号,城镇绿化工作取得较快发展。截至2019年底,我市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39.62%、43.48%,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5.06平方米。

  以法治绿,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尽管我市已经成为国家园林城市,但城市新建居住区项目绿地率法定指标完成的参差不齐,无论是新建居住区还是旧区改建,绿地率指标一定程度存在低于省规定标准的现象,群众反映强烈。为此,《盘锦市城镇绿化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附属绿化用地。这强化了城市新建居住区项目绿地率作为法定指标的执行力,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绿化权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进行审查,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的要求,不得低于《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规定的标准,从源头上保证绿化用地的系统性、科学性和可落地性,保证城市绿地总量。

  同时,为保证执行力,在《盘锦市城镇绿化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中规定:对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规定标准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建设单位按所缺绿地面积处以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在责任义务上,《盘锦市城镇绿化管理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建设和管理主体以及公民个人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