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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中院推行“执行+救助保险”机制

发布时间:2021-06-29 信息来源:盘锦日报 浏览次数:484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行“执行+救助保险”机制,搭建法院与保险公司开放性合作平台,拓宽救助对象,扩大救助额度,增强救助准确度,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

  执行救助保险和司法救助相衔接但又不交叉,执行救助对象为法院确定的承保案件类型中的承保案件,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侵权人身伤害案件、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案件申请执行人。执行救助保险,法院为投保人,执行救助对象为受益人,保险公司在总保费限额内按照不低于1.3倍的比例放大保险赔偿额度并按照约定对申请救助的案件当事人给付全部或部分执行救助金,执行未到位金额3万元(含)以下案件全额支付,执行未到位金额3万元(含)以上案件最高不超过30万元,特殊超额救助(30万)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年度累计责任限额500万元。并且保险公司在收到法院交付执行救助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审核案件资料、确定损失金额、制定赔付清单、赔付被救助人。

  在执行救助保险项目协议期内,法院支持保险公司独家开展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和执行悬赏保险,保险公司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和执行悬赏保险两项业务产生的利润以不低于50%的比例投入到执行救助保险赔付额度,在此范围内上不封顶。执行救助保险盈余核算,保险人(保险公司)以盈亏平衡为标准,以三年一个协议为周期进行核算。执行救助保险一揽子项目的盈余,转入调增下一个协议周期内执行救助保险总额度或调减执行救助保费。

  盘锦中院构建执行救助保险机制,旨在对承保案件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但案件执行标的仍不能执行到位的“执行不能”案件,引入执行救助保险机制,由保险人(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执行救助金,助力法院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