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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制度

发布时间:2014-10-23 信息来源:盘锦日报 浏览次数:563
    从市社保局获悉,日前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通过对现行的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进行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此次整合,不是简单的合并,而是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上有了多项突破和创新。

    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标准。我市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已连续两年上调基础养老金标准,继2013年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到75元之后,今年7月份再次将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到每月90元,这一标准高出全省标准20元,超过83元的去年全国平均基础养老金水平。

    增设了个人缴费档次。原来新农保的缴费档次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共5个档次,城居保又增加了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5个档次,现今又增加了1500元和2000元档次,共计扩充到了12个档次。

    提高了缴费中的政府补贴标准。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标准,由原来对选择最低缴费档次(100元),补贴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1个档次,增加2元的缴费补贴,变为现在提高到每提高1个档次,增加10元的缴费补贴。

    规定了全额代缴重度残疾人保费。《实施意见》中规定,对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参保,市县两级政府将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年)。

    建立了多缴多得激励机制。政府鼓励参保的城乡居民长期逐年缴费,对连续缴费年限超过15年(不包括一次性补缴),每超过一年,每月加发1元基础养老金。

    建立丧葬补助费制度。我市率先在全省建立了丧葬抚恤金制度,《实施意见》中规定,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死亡时,政府将一次性给予3个月基础养老金标准的丧葬补助费。并进一步明确了参保人死亡后,包含政府补贴在内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全额继承,改变了过去政府补贴不能继承的政策。

    明确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施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制度内、制度间关系转移接续的办法,明确了个人账户转移政策,明确了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的政策。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制度的建立,标志着养老保险两大基本制度平台的整合形成。使城乡居民执行同样的政策标准、统一的服务平台,促进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统一制度的建立,实现了制度不排斥、流动不阻滞、权益不漏断、关系不重叠、阶层不凝固的极大便利和好处。另一方面,也从制度上、政策上消除了影响劳动力和人口合理流动的障碍,加快了社会保障城乡统筹步伐,有力促进了我市城乡一体化建设工作的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