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热点问题和出口退税业务
发布日期:2025-05-15 浏览次数:50次
大家好!为充分发挥新时代政务公开在促进政策落实的积极作用,盘锦市税务部门立足职能主业,在我省第十九个政务公开日来临之际开展了“专员进企业讲政策”活动 。我是政策讲解员——盘山县税务局的张鑫越。今天我来到了位于盘山县的盘锦金田塑业有限公司,围绕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热点问题以及出口退税业务进行了政策梳理,现场为大家进行政策解读。
(企业)问题一:讲解员你好,请问我们应该怎么理解“合理的工资薪金”?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企业)问题二:讲解员你好,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企业)问题三:讲解员你好,企业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企业)问题四:讲解员你好,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企业)问题五:讲解员你好,我们应该如何查询商品的退税率?
答:有两种方法:一是登录辽宁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liaoning.chinatax.gov.cn/,点击公众服务—出口退税率查询。二是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出口退税信息查询-出口商品退税率查询。需要注意的是退税率为0,则需查看特殊商品标识,若为“免税”,按免税处理,若为“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税”,按内销征税处理。
(企业)问题六:讲解员你好,请问出口退税申报有截止日期吗?
答:出口退(免)税申报期为货物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申报期内。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五条
以上,就是今日的政策解答!感谢大家的聆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