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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税务新系统与医保系统对接期间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13 浏览次数:3

盘医保〔2022〕10号

 

关于做好税务新系统与医保系统对接期间

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工作的通知

市医保中心,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证税务新系统与医保系统对接期间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医保待遇,根据省医保局《关于做好税务新系统与医保系统对接期间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工作的通知》(辽医保〔2022〕5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到3月31日。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期间缴费成功之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可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二、对完成职工医保参保登记的参保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因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上线或医保新系统上线原因,导致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暂不能按期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采用每日维护白名单等方式保障参保人员享受待遇,避免出现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的问题。

三、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明确列入白名单的具体条件及所需材料,制定维护白名单工作的经办流程,指派具体部门及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确保白名单维护工作严谨有序;要向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广大参保人做好对接期间医保政策宣传及解释工作。

四、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向患者做好对接期间医保政策宣传及解释工作;要对在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期间自费住院的城乡居民患者和在对接期间自费住院的灵活就业人员,提示其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或是否符合列入白名单条件,可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保证其实现出院持卡结算。

特此通知。

 

 

 

此件主动公开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

2022124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综合办公室                   20221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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