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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关于《盘锦市推进职业院校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
意见(试行)》 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5-15 浏览次数:38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职业教育改革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我市职业院校办学活力,推动职业院校更好履行“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的法定职责,市教育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等部门,联合起草了《盘锦市推进职业院校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有关文件解读如下:

一、背景及必要性

职业院校开展面向社会的职业培训,是国家职业教育改革的重要方向,也是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就业创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关键举措。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 促进就业创业行动计划》等文件,明确要求职业院校坚持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主动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和社会化培训任务。

当前,我市职业院校在职业培训方面仍存在培训能力不足、激励政策不健全、校企合作不够深入等问题。为破解这些瓶颈,亟须从制度层面明确政策边界、规范收益分配、激发教师积极性、保障培训质量。因此,制定本《指导意见》十分必要。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分五个部分:

一是充分认识职业培训重要意义。明确职业培训的定义、范围和工作原则,强调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优先安排政府补贴性培训、社区教育和老年教育培训,面向各类社会群体开展继续教育。

二是规范执行职业培训政策要求。允许公办职业院校以场地、设备等国有资产出租形式开展校企合作,经批准后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明确社会职业培训、技术服务等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入,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依法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其中核心激励政策:对承担较重培训任务的公办职业院校,经主管部门认定后,有偿服务收入扣除必要成本后的净收入,可提取不低于60%用于劳动报酬,单列核增绩效工资,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重点向参与校企合作等项目的人员倾斜。

三是全面加强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核定和落实教师编制,选派优秀教师承担培训任务,建立职业培训专家库,发挥行业企业技术骨干作用。

四是有效提高职业培训质量。按需设置培训项目,开发特色课程和教材;探索“节假日培训”“夜间培训”及订单、菜单、定向等灵活培训模式;加强培训基地和公共实训中心建设。

五是确保职业培训有序开展。要求各院校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规划和制度,规范管理;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做好指导服务和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