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与思考丨以生态环境法典为遵循 构建湿地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新格局
以生态环境法典为遵循
构建湿地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新格局
王峰 李茹欣 佟真 张智尧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是生态安全格局的关键支撑,更是盘锦最鲜明的生态底色。辽河口湿地作为世界面积最大的滨海芦苇湿地、国际重要湿地,是丹顶鹤、黑嘴鸥等珍稀鸟类的关键栖息地,承载着涵养水源、维护生物多样性、稳固海岸线、调节区域气候的重要生态功能,是美丽盘锦建设的战略支点。2026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首次在立法中明确“生态环境检察”概念,将“强化检察监督”写入法律,以系统完备的法治体系为湿地保护划定刚性底线、明确履职遵循。盘锦检察机关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扣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以生态环境法典为根本指引,立足辽河口湿地保护实际,深化公益诉讼履职创新,完善司法保护机制,全力构建法治化、专业化、协同化湿地保护检察新格局,以检察担当守护湿地生态安全,助力全市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生态环境法典为湿地保护检察公益诉讼锚定法治航向
生态环境法典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法治建设的又一里程碑,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实现从“物理叠加”到“化学反应”的融合跃升,构建起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全链条法治体系,将湿地保护纳入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总体布局。法典明确检察机关对破坏湿地生态环境、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确立了检察监督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法定地位与制度枢纽作用。法典突出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系统治理、损害担责原则,强化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禁止围垦填埋、违法排污、破坏栖息地、非法猎捕等行为,为检察机关开展监督提供了明确依据。法典强化修复性司法理念,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规则,推动从惩罚为主向惩罚与修复并重转变。法典健全行刑衔接、跨部门协同、跨区域联动机制,为检察机关统筹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提供坚实法治支撑。对盘锦而言,法典实施为破解辽河口湿地保护监管交叉、责任不清、修复滞后、取证困难等现实难题提供法治方案,推动湿地保护从行政主导迈向法治保障,从分散治理转向系统治理,为检察公益诉讼精准履职、高效赋能指明方向。
盘锦辽河口湿地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实践探索
近年来,盘锦检察机关把辽河口湿地保护作为公益诉讼检察重点任务,以法典精神为引领,以公共利益代表为职责,聚焦突出问题、创新履职模式、完善协同机制,以司法之力守护湿地生态安全,形成具有盘锦特色的实践成果。
聚焦突出生态风险,以专项监督破解治理难题。持续开展湿地生态保护、辽河流域综合治理、涉海生态整治等专项监督行动。设立“检察蓝”守护“湿地红”法治教育基地、检察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增殖放流基地。构建“日常巡查+无人机航拍+卫星遥感比对+在线数据监测”立体化线索发现机制,实现重点区域、敏感点位全覆盖。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推动拆除违规设施、清理侵占湿地、整治排污口、清运垃圾杂物,一批长期困扰湿地保护的难点堵点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建立“检察建议—整改落实—效果评估—回头看”闭环机制,以司法刚性确保整改实效。
深化“四大检察”融合,构建全链条司法保护体系。坚持刑事检察从严惩处,依法打击非法占用湿地、污染环境、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等犯罪,形成强力震慑。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全面发力,落实法典“行政优先、检察补位”要求,深化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办案,全面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实现打击犯罪、督促履职、生态追责一体推进。加强行政检察监督,纠正执法不作为、慢作为、不规范问题,推动执法标准统一。发挥民事检察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履行生态责任,形成全方位保护格局。
践行修复性司法理念,推动湿地生态功能恢复。坚持修复优先导向,将生态修复贯穿办案全过程,联合行政机关与专家团队推动修复方案的科学制定,采取原(异)地修复、植被恢复、水系连通、退养还湿、栖息地优化等措施,最大限度恢复湿地原生态。督促相关方建立修复过程监督、中期评估、竣工验收机制,确保修复方案落地、效果达标。通过司法推动,助力全市持续推进退养还湿、鸟类栖息地改造、水环境整治,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稳步提升。
健全协同共治机制,凝聚湿地保护强大合力。健全检察内部协同运行机制,实现线索互通共享、案件会商研判、办案协同联动。落实法典行刑衔接要求,深化司法行政协作,推动湿地保护文件会签,建立线索移送、联合调查、鉴定评估、信息共享机制。以环渤海专案深化办理为契机,推动跨区域司法协作,参与辽河流域、环渤海湿地保护联动,破解跨区域监管难题。畅通群众举报渠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参与听证评估与监督验收,深化湿地保护法治宣传教育,着力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同时也要清醒看到,对照生态环境法典新要求,湿地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仍存在短板:生态损害鉴定评估机制不够健全,智慧检务赋能水平有待提升,跨区域协同保护制度化程度不高,“法律—环境”复合型专业人才储备不足,需要在今后工作中着力强化、稳步提升。
以生态环境法典为引领完善湿地保护检察公益诉讼路径
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为湿地保护检察工作带来新机遇、提出新要求。盘锦检察机关将以法典之智、举检察之力、护湿地之美,补短板、强弱项、创特色,不断完善湿地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新格局,为辽河口湿地永续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坚守法治定位,把准检察履职新坐标。深学细悟法典核心要义,把“强化检察监督”法定职责转化为办案指引与履职规范。聚焦法典禁止性规定,紧盯违规圈养、非法围垦、违法排污、破坏栖息地等重点问题,明确监督边界,做到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精准监督。践行法典生态优先精神,推动从末端惩治向源头防控、从个案办理向系统治理转变,始终坚守生态保护底线。
深化专项监督,构建精准防控体系。围绕辽河口国家公园创建、退养还湿、蓝色海湾整治、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等重点工作,常态化开展湿地保护专项监督。完善“地面巡查+科技监测+群众举报”立体化线索发现模式,实现风险早发现、早干预、早处置。健全全链条办案闭环,对整改不力、虚假整改的坚决提起诉讼,以司法刚性维护公共利益。
强化系统履职,完善“四大检察”融合履职格局。刑事检察从严打击涉湿地犯罪,公益诉讼检察全面救济生态利益,行政检察助推规范执法,民事检察引导社会尽责,实现一体履职、协同增效。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有效衔接,做到应赔尽赔、应修尽修。
创新修复机制,提升生态修复质效。全面落实修复优先原则,规范原地修复、替代性修复、异地补建等措施。继“监—检—校”协作机制之后,探索“行—检—校”协作机制,依托行政监管部门、高校科研院所等多方力量,建立湿地生态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推行人民监督员、行业机构和高校院所专家辅助办案,健全修复方案制定、过程监督、验收管护全流程机制,确保修复成果长效巩固。
健全协同共治,凝聚全域保护合力。落实法典协同治理要求,深化司法内部协同与司法行政联动,完善跨部门、跨区域协作机制,形成监管与司法同向发力格局。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加强以案释法与法治宣传,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法治意识,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检察监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湿地保护共同体。
夯实能力建设,锻造专业检察队伍。加强法典与生态专业知识培训,组建湿地保护专业化办案团队,培养“法律—环境”复合型专业人才。深化智慧检务应用,搭建信息化监督平台,以科技赋能提升办案现代化水平,打造湿地保护检察特色品牌。
湿地保护,功泽当代、利惠千秋。生态环境法典为湿地保护提供了最严格、最全面、最系统的法治保障,更为检察机关履行生态环境检察职责赋予了更重使命、提供了更强支撑。盘锦检察机关将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生态环境法典精神,牢记“国之大者”,坚守检察初心,聚焦辽河口湿地保护重点任务,持续深化公益诉讼履职,不断完善司法保护机制,以“检察蓝”守护“生态绿”,以法治之力守护湿地生态本底,以检察担当护航美丽盘锦建设,为持续推进盘锦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奋力谱写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新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作者单位:盘锦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