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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
| 索 引 号: | govswsjkwyh-2023-156763 | 主题分类: | 2023年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 标 题: | 关于市政协九届二次会议《关于对刘娟、马志军委员关于加强普惠托育机构建设的 提案》第135号提案的答复 |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3-08-30 | |
| 主 题 词: | |||
关于市政协九届二次会议《关于对刘娟、马志军委员关于加强普惠托育机构建设的 提案》第135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刘娟、马志军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强普惠托育机构建设的提案(第135号)提案收悉,经与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市社会保障局
市教育局等部门研究沟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规划方面
2021年12月,中共盘锦市委办公室、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盘锦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2021—2025)》(盘委办发〔2021〕33号),大力支持托育服务发展。到2025年,每千人口托位数达到4.5以上,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50%以上,每个街道(镇)至少建成一个普惠性托育机构。我们将按照文件,协调相关部门严格督促落实。
二、关于机构建设
2020年,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盘政办发〔2020〕20号),确定了我市托育工作基本原则:“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府引导、普惠优先,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其中第三条第三款提出:支持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挖掘现有资源或建设相应规模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托育问题。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机关、大型企事业单位等青年劳动力密集的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三、关于专业人才培养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规定:“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盘政办发〔2020〕20号)第四条第四款,加强专业人才培养中提出: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有条件的县(区)要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培训基地,加强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家政企业按照规定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职业教育培训。要在婴幼儿照护领域积极开展“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开发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和评价模式改革。
教育部门表示:一是积极鼓励各职业院校加强幼儿托育专业教学研究,明确开设专业的基本要求、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内容,尤其是专业课方面对专业课教师的实践能力要求,探索开设婴幼儿托育服务相关专业。二是鼓励各职业院校与幼儿园等单位开展校企合作,为学生提供丰富多彩的实践机会和实习机会,帮助他们掌握实用的托育服务和管理能力,提高婴幼儿托育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我们将协调教育、人社部门,积极开展托育机构人才专业化建设,确保托育服务质量,让群众放心满意。
四、关于提升托育机构的服务能力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中,明确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业务指导。为此,2022年,我市确定了盘锦市妇幼保健院、盘锦市中心医院妇产院区、盘锦辽油宝石花医院为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技术指导机构,开展妇女孕期指导、婴幼儿预防接种、膳食营养、疾病防控、安全防控等婴幼儿照护技术指导服务。
五、关于监督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中,明确卫生健康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我们将协调编办、民政、市场局、教育等登记注册部门,切实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监管,确保托育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总之,托育服务是一项新兴的行业,如何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如何规范发展等都是需要着重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我们将按照相关要求和我市实际,不断构建和完善我市托育服务体系,满足托育家庭的服务需求。
再次感谢您对全市托育服务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