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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govsstj-2026-310384 | 主题分类: | 环境保护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 标 题: | 以案释法∣盘锦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典型案例通报(第二批) |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6-10-08 | |
| 主 题 词: | |||
以案释法∣盘锦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典型案例通报(第二批)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审慎包容监管要求,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准确适用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相关规定,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梳理 2 起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本批案例所涉违法行为,均属于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企业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市生态环境局坚持过罚相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既守住生态环境监管底线,又给予企业容错改错空间。通过柔性执法,督促企业知法、懂法、守法,推动实现 “执法有力度、服务有温度”,助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辽宁某环境保护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辽宁某环境保护有限公司承担某生产企业废气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工作。该企业废气自动监测设备于2024 年 11 月 22 日完成验收后未开展废气全系统校准。2025 年 11 月 25 日,执法人员委托盘锦检验检测中心对该企业开展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检测,三次检测结果均达标;调取国发平台当日 16 时、17 时在线监控数据,与现场实测数据比对,二者差异较小。该企业于 2025 年 11 月 30 日完成废气在线监测设备全系统校准。
【查处情况】该企业未开展废气全系统校准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未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辽宁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 14 项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予以批评教育。
二、盘锦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2025 年 11 月 17 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据交办线索,对盘锦市某生物科技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分别在 10 月 1 日2 日、10 月 23 日24 日出现数据恒值现象。发生上述问题后企业未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于 11 月 18 日在国发平台完成补充标记。
【查处情况】该企业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辽宁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四十五条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对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予以批评教育。
【案件启示】从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可以看出,部分企业在污染防治设施运维、自动监控设备管理、排污总量管控等日常环境管理环节仍存在疏漏。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校准、异常数据上报、排污总量管控是排污单位法定义务,企业应当进一步压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环境管理,完善在线监控设备日常巡检、维护校准、异常处置报告工作机制,定期核对排污许可执行情况,及时排查整改环境管理隐患。
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不等于“放任不管”,容错并非免责。不予行政处罚的前提是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企业不能将免罚当作规避法律责任的途径,要从案例中汲取教训,主动学习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切实防范同类问题重复发生。生态环境部门将继续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对主观故意、屡查屡犯、造成实际生态环境损害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