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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govsstj-2026-306918 | 主题分类: | 环境保护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 标 题: | 以案释法∣盘锦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典型案例通报(第一批) |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6-09-03 | |
| 主 题 词: | |||
以案释法∣盘锦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典型案例通报(第一批)
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推动各类企业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全面提高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现公布盘锦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第一批(3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一、李某某通过渗井渗坑排放、倾倒有毒物质案
【案情简介】 2026年5月9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兴隆台区曙光街道漫水桥上游存有擅自倾倒的油水混合物。经查,5月4日至5日,李某某使用40立方米罐车,从盘锦市双台子区某企业转运油水混合物,共计转运6次,单次转运20立方米左右,全部倾倒河岸上,后流入河道内。经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本次事件倾倒物及清理物属于危险废物;经称重,现场存留的非法倾倒物总重8.26吨。
【查处情况】 李某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属于通过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倾倒有毒物质,涉嫌“严重污染环境”。依据《辽宁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八条相关要求,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5月14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盘锦市兴隆台公安分局于2026年5月15日对该案刑事立案侦查。从接报案件到完成移送立案全过程仅6天。
【案件启示】 本案充分体现生态环境与公安部门行刑衔接机制的实战效能,依托快速响应、无缝流转的办案流程,实现环境刑事案件快查、快移、快立,有力压缩环境违法犯罪活动生存空间。该案也为各类市场主体及社会个人敲响警钟。环境违法绝非仅承担行政处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利用渗坑渗井逃避监管排放有毒污染物等行为,极易触碰刑事法律红线,相关参与者都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企事业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处置全流程管理;从业人员切勿受利益驱使参与非法排污活动,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共同守住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二、盘锦某养殖有限公司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3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盘锦某养殖有限公司,发现厂区西侧粪污收集池设置塑料软管连通外部农田灌溉沟渠,粪污满池后溢流进入沟渠。该沟渠无防渗措施,沟渠内积存粪污与污水。经第三方监测机构取样检测,沟渠污水相关指标超标。
【查处情况】 该企业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及《盘锦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实施意见》的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规模化养殖场是畜禽污染监管重点,监管工作不能只核查粪污处理设施是否建成,更要关注设施实际运行成效,排查溢流、直排等风险;同时加强生态环境与农业农村部门联动,做好信息共享、台账动态更新,落实废弃物备案管理;在执法过程中同步做好普法帮扶,通过以案释法压实规模养殖企业环保主体责任,纠正企业重生产、轻环保的错误认知。
三、盘锦某热力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案
【案情简介】 2026年6月7日,根据上级交办的违法线索,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盘锦某热力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环保审批锅炉均为生物质锅炉,在生产期间未按照环保规定要求擅自停用生物质燃料,改用煤炭作为燃料进行燃烧,现场发现厂区存放燃煤2000余吨。
【查处情况】 盘锦某热力有限公司在生产期间擅自将锅炉生物质燃料更换为煤炭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6月11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盘锦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实施意见》的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供暖企业因冬季寒潮负荷大、生物质燃料热值不足、保供压力大,抱有“少量掺烧不违规、不易被查”的侥幸心理,擅自混烧燃煤,触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禁燃区管控红线,最终面临行政处罚、信用扣分等后果。执法部门应坚持“执法+帮扶”并重,提前督促企业储备足量高热值合规生物质燃料,指导企业优化供热调度、提升设备运行效率,从根源上减少因燃料不足诱发的违规掺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