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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govsstj-2025-269789 | 主题分类: | 环境保护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 标 题: | 以案释法∣盘锦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第五批典型案例通报 |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5-09-29 | |
| 主 题 词: | |||
以案释法∣盘锦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第五批典型案例通报
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坚持问题导向,以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为载体,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效能为主线,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严厉打击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环境违法行为。现通报盘锦市2025年第五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一、盘锦某肉联加工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2025年8月22日,盘锦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4.3平台发现某肉联加工企业存在异常数据:7月1日至8月22日间歇排水期间,总氮、总磷多次在接近或超标后陡降至近零值,违背治理工艺规律;同时自动监测数据长期波动小,但总氮骤变时段氨氮值反常高于总氮且始终维持极低浓度,违反水质参数逻辑。针对该问题,于8月27—28日突击检查,在氨氮等设备旁发现空标液瓶底残留异常大面积水痕,冰箱侧有盛装未知清澈液体的开盖矿泉水瓶;调取视频更证实,7月21日至27日间多名人员多次在设备数据超标后,将采样管拔离原管路并插入自来水瓶采样(即"挂瓶换水")。证据链表明,该企业通过更换水样人为干扰监测设施,构成篡改伪造数据行为。
【查处情况】盘锦某肉联加工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盘锦某肉联加工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案件启示】该案件是一起典型的重点排污单位通过“挂瓶换水”方式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案件。本案线索源于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的非现场巡查,执法人员敏锐捕捉到“数据骤升骤降”“氨氮高于总氮”等异常逻辑,结合视频监控锁定违法证据,体现了“大数据+铁脚板”的现代执法模式优势。启示我们环境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自动监控、视频监控、用电监控等科技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同时强化数据分析研判能力,从海量数据中识别异常模式,实现精准执法、高效执法。
二、辽宁某科技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19日,盘锦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上级转办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线索后,对辽宁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突击检查,通过调取废水排放口监控视频与在线监测数据发现:在7月28日-8月2日,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后,企业人员关闭企业外排水泵,待在线监测设备显示流量为零时擅自拆下流量计,随后重新打开外排水泵,将清水池中存放的超标废水分批次在六天内违规排放,直至8月2日企业污水排放恢复达标后才将自动监测设备恢复运行状态;8月17日再次擅自拆卸流量计,直至8月18日上午才重新安装,期间又通过该方式违规排放超标废水,导致污水在线监测数据失真。
【查处情况】辽宁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案件启示】一是凸显违法新特点,警示执法升级。本案中,违法者以“合规操作伪装”掩盖排污造假,体现出环境违法“隐蔽化、手段化”的新趋势,警示执法部门需强化“视频回溯+数据比对+现场核验”的多维核查能力,打破违法者的“伪装壁垒”。二是夯实企业责任,推动合规管理。案件暴露出企业对环保设施运维人员监管缺位、环保管理流于形式的问题,为各类排污单位敲响警钟——必须压实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加强运维人员法制培训与操作监管,杜绝人为干扰监测的“侥幸心理”。三是强化联动价值,巩固执法合力。此案的突破,依托于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合检查、共同取证、无缝移送”的高效协作,印证了跨部门联动是打击隐蔽性环境违法的关键,为后续类似案件查处提供了“行刑衔接”的实践范本。
三、辽宁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运营自动监测设备案
【案情简介】2025年7月9日,盘锦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辽宁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蒸汽锅炉排放口烟气自动监控设施全流程管路堵塞,未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0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中11.2 定期校准操作,自2025年4月10日记录不完善,没有进行氧气校准超过3个月,未记录响应时间。工控机更换原始记录无法查证,以上情况不能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辽宁某建材有限公司自动监控设施委托辽宁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运营,双方于2023年7月30日签订了为期三年的运营合同,合同中明确了双方各自承担的相关义务和责任。
【查处情况】辽宁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运营自动监测设备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依据《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5万元。
【案件启示】辽宁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未按《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维护,导致监测设备无法正常运行,违反了《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法律规定,最终被处以5万元罚款并责令整改。这暴露出运营方在合同执行、内部管理和技术操作上的严重缺失。该案件启示在于:运营企业需将法规遵从置于首位,定期组织技术培训;健全日常维护制度,确保校准记录完整可追溯;同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权责条款,防范操作风险。环境执法部门应通过智能监控与现场检查结合,缩短违法行为发现周期,形成长效震慑,切实保障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