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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证办理业务解读

发布时间:2026-07-08 浏览次数:859

广大市民朋友们: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辽疾控发〔2025〕31号)及《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盘卫字〔2025〕53号)文件要求,为加强食品、公共场所等行业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管理,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盘锦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汇总》等相关要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健康证办理)项目调整工作自2026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适用对象、检查项目及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A类适用对象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生鲜乳收购人员、乳制品生产人员和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与餐(饮)具直接接触的操作人员;检查项目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收费标准为102.5元

 

B类适用对象为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直接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检查项目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收费标准为72.5元

 

C类适用对象为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人员;检查项目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鳞屑、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收费标准为72.5元

 

D类适用对象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检查项目活动性肺结核、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肠道传染病患者及病原携带者、化脓性或慢性渗出性皮肤病、手部真菌感染性疾病收费标准为72.5元

 

本次调整实施前已办理的健康证在有效期内持续有效,无需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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