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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8-01 浏览次数:59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省医保局、发改委、财政厅、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9号)精神,按照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特制定《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结构及内容

《通知》共分五部分,对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明确缓缴范围及期限

明确缓缴期至10月份,缓缴单位在11月15日前缴费的,免收滞纳金。

(二)保障参保人员待遇

明确缓缴期间,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应享尽享

(三)落实“免申即享”

明确范围内参保单位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政策。

(四)完善经办流程

明确核定缓缴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如参保人出现离职中断缴费、关系转移接续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等情形的,由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向税务部门发送撤销征集信息申请。

(五)抓好组织实施

明确重视程度,加强政策宣传,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落实。

原文:盘医保发〔2022〕7号《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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