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top_img.png

《关于调整我市医疗救助政策有关规定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6-29 浏览次数:196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根据国家关于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相关政策,以及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1779)精神为有效减轻我市困难群众就医负担,切实解决我市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市医保局特制定了《关于调整我市医疗救助政策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结构及内容

《通知》分为两部分,对盘锦市重特大疾病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的提高标准和调整后实施二次救助的范围、报销比例及年度累计救助限额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提高医疗费用救助限额标准

明确了重特大疾病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由1万元提高至2万元,但基本医疗救助1万元保持不变,强调在此前提下,医疗费用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达到3万元。

(二)实施二次救助

明确了对医疗救助对象实施二次救助的适用范围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慢特病门诊、特药门诊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乙类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先行自付部分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按高值药品管理谈判药品先行自付部分费用,并强调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50%,年度累计救助限额1万元,不计入医疗费用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

原文:盘医保〔2022〕27号《关于调整我市医疗救助政策有关规定的通知

政府网站年度报表 政府网站检查通报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2111000031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11007870号-1 辽公网安备21110002000056号

技术支持单位: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427-2283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