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盘锦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按照《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开展全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20〕25号)要求,根据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盘锦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盘长护领发〔2021〕1号)相关规定,结合盘锦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结构及内容
《办法》共分为五部分,对盘锦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做出了一系列规范和解释说明。
(一)总则
(二)机构准入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以及能够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均可以申请长护定点机构。在符合具体条件下,可向我市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定点机构管理政策的制定,并对市医保经办机构、承办长期护理保险第三方经办机构采取协议管理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四)机构监督与考核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并根据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运行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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