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以及省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2号)要求,切实减轻我市企业负担,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市政府同意,市医保局联合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制定了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
二、结构及内容
《通知》分两部分,对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项进行了详细制定。
(一)主要政策
1.减征项目
明确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仍按现行政策缴纳。
2.实施范围
明确了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范围。对实行统账结合模式且按正常费率缴费的各类企业实施减征。
3.减征期限
明确了减征期限,2020年2月至4月,实施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2020年5月起,恢复正常征收比例。
4.待遇保障
明确实施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保持不变。
(二)工作要求
一是要求各县(区)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确保惠企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二是要求医保经办机构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三是要求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义务。
原文:盘医保发〔2020〕3号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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