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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盘锦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1-28 浏览次数:139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 号)和省医保局、财政厅《关于做好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市医保局联合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此项政策(以下下简称《通知》)。

二、结构及内容

《通知》分三部分,对做好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进行了全面具体安排。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强调了做好肺炎疫情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了全市各级医疗保障、财政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强调了发生疫情的地区,医保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靠前指挥,建立专项工作机制,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积极做好联防联控工作。

(二)采取有效措施落实 “两个确保”

1.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明确要临时性扩大医保支付范围,实施综合保障,优化异地就医结算服务。

2.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明确对收治确诊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可临时提高预付周转金额度,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要求医保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与相关医疗机构开展结算,保证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3.全力保障相关药品供应。要求相关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用药储备,鼓励医疗机构针对确诊患者临时适当下调部分价格昂贵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三)工作要求

要求各级医保、财政部门要加强春节假期的值班值守,完善值班制度,不折不扣落实各项政策任务。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配备足够的人员,做到春节假期经办服务不间断,确保假期工作平稳有序。

 

原文:盘医保发〔20201号 关于做好盘锦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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