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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盘锦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1-28 浏览次数:161

 

《关于做好盘锦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和省、市统一指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按照省医保局、财政厅《关于做好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辽医保明电〔20204号)要求,市医保局联合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以下下简称《通知》):

二、结构及内容

《通知》分五部分,对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临时调整医保业务工作进行了全面具体安排。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

要求各单位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党中央、省委以及市委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对确诊及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实施综合保障

明确针对确诊患者临时性扩大医保支付范围政策,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高额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比照《5号文件》实施综合保障。

(三)确保确诊和疑似异地就医患者先行救治

明确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要求各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异地就医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疫情结束后按国家统一组织开展清算。   

  (四)开展目录动态管理,优化经办服务质量

明确将相关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要求市医保中心按照省医保中心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事项马上办、简化办、特事特办,为医疗机构和患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医保经办服务。

(五)建立信息收集及上报制度

要求市医保中心及时上报工作动态。

 

原文:盘医保发〔20202号 关于做好盘锦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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