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医保发〔2022〕17号 转发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
|
|
|
盘医保发〔2022〕17 号
转发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
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
(2022年版)的通知
盘山县医保局、各县区财政局,市医保中心:
现将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19号,以下简称省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非急诊且未转诊临时外出就医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5%、70%;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非急诊且未转诊临时外出就医的,住院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45%。
特此通知。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 盘锦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15日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综合办公室 2022年12月15日印发 |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2111000031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11007870号-1 辽公网安备21110002000056号
技术支持单位: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427-2283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