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等4个省级以上开发区一批政务服务事项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全省各级各类开发区体制机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辽委发〔2020〕8号)精神,为推动域内省级以上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赋予开发区更大改革自主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依法依规赋予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盘锦临港经济开发区 5 项政务服务事项。
相关部门、各开发区要依法依规做好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赋权的职能部门要做好指导、培训工作;各开发区要及时编制完善办事指南和流程图,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政务服务事项“接得住”“用得好”。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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