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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营商局政务公开发布制度

发布时间:2020-11-26 浏览次数:222

 


第一条 为了确保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营商局机关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负责对我局的政府信息进行主动公开。本局应当确定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的汇总、审查、公布等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应当依照第四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规范性文件; 

(二)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统计信息; 

(四)财政收入、支出情况;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第六条 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固定公开栏、单位网站、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广播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秘书科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相应保密机构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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