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19 浏览次数:1635

盘政办〔202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9日 


  (此件可公开) 


盘锦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营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提高设施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全部投入使用并持续发挥效用,现结合我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市政府推进农村改厕和污水处理工作要求,各县区政府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长效管理制度,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单位负责运营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制,做到日巡查、常维护、月监测,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实现农村生活污水的有效收集和达标处理。

  二、工作职责

  (一)实行“县区属地管理,第三方日常运营维护”的模式。各县区政府负责辖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营模式的建立工作,第三方运营企业负责做好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出水水质达标。

  (二)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移交第三方运营前,由各县区政府负责对设施进行维修,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水质达标排放;移交第三方运营时,需将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同时移交,并附移交清单和水质监测报告。

  (三)各县区政府作为项目设施管理主体单位与第三方运营单位签订污水处理设施委托运行协议,并承担监督管理职责。委托运行协议合同期限为10年,合同期满后可依据运营情况确定是否续约。

  三、运营方选择

  各县区政府牵头,负责将辖区小型污水处理设施统一打包,确定污水处理第三方运营企业。优先考虑在农村污水处理技术领域有雄厚技术实力和丰富管理维护运行经验的企业,第三方运营企业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有市政工程总承包资质或营业执照中含有污水处理项;

  (三)具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相关服务经验;

  (四)具备常年驻守巡查维修污水处理设施及给排水等相关技术的专业人员。

  四、运营方工作职责

  (一)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常年正常运行,定期对管网收集系统、配电设施、一体化设备进行检修维护,确保管网和处理设施无堵塞、渗漏、开裂、破损等情况发生;保证水泵及配电设施运行良好,无漏电、跳闸、异常等现象发生;保持设施周边绿化带内无杂物堆放,做到设施周边整洁美观,生活污水实现有效处理和达标排放。

  (二)建立完善污水管网巡查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一旦发现污水管网破损或堵塞,要立即维修,保证管网完好通畅。

  (三)承担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安全责任,严格操作规程,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定期检查设施的运行维护及设备运转情况,及时纠正、排除安全隐患,保证运行维护安全规范、优质高效,无安全事故发生。

  (四)建立运行管理台账,内容包括设施运转、设备维护、记录电费消耗、生态养护等情况和进出水水质、水量情况等,每季度形成运营管护总结和水质监测报告,定期报送县区生态环境、住建部门备案。

  (五)运营过程中发生重大基础设施损毁(如设备丢失或遭人为破坏、管网被人为损坏等情况)或重要设备出现故障的,运营方应及时向县区政府报告。属于运营方责任的,由运营方负责恢复和维修,所产生费用全部由运营方承担;属于非运营方责任的,由运营方负责提交相关技术说明,并形成恢复和维修工作方案及预算报县区政府。

  五、资金来源和拨付形式

  (一)资金来源

  对托管运行的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由县区财政予以补贴。各县区根据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规模、运行费用概算等实际情况与第三方运营方进行协商,确定资金补贴金额。同时,各县区要积极探索建立向排污对象收取污水处理费机制。

  (二)资金支付

  各县区政府在对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维成效进行检查评估基础上,由县区财政依据县区政府与第三方运营单位签订的委托运营协议及运营维护成效情况进行相关费用的支付。

  六、监督和考核

  (一)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对纳入第三方运营管理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开展监督性监测,对设施状况及运转、周边环境和出水达标率、管理制度落实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二)委托运营单位应于每季度末向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及项目所在镇报告设施运营情况,包括处理水量、出水水质达标、安全生产、设备管理、污泥处理等情况。

  (三)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县区政府按照签订的合同协议内容,对运行费用进行扣除,并视情况终止合同:一是未落实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导致设施严重损坏或丢失的;二是季度考核中出现污水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长期不达标的;三是产生群众反映强烈或被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四是协议中确定的规范性要求或指标未达到,拒绝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