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辽河流域生态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19 浏览次数:3536

盘政办〔202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辽河流域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5日 


  (此件可公开) 


盘锦市辽河流域生态修复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辽河流域综合治理攻坚战决策部署,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河流域综合治理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9〕1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辽河流域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辽政办〔2019〕42号)要求,进一步推进辽河流域生态建设,继续实施辽河、大凌河等河流退田还河生态封育(以下简称“生态封育”)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巩固辽河、大凌河6.3万亩封育成果,现有封育区继续实施生态封育至下一轮土地承包期结束,并做好复核工作,确保生态封育政策精准落实到位。

  (二)对辽河干流盘锦市段河道管理范围内除水田、护堤林、防风固沙林以外的河滩地实施生态封育至下一轮土地承包期结束,全面畅通防洪生态廊道,使水生态系统功能显著恢复,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系统呈良性循环趋势,初步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良性互动。

  (三)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各县区要积极推进退田还河和江河尾闾空间、河道侵占整治工作,恢复蓄洪空间、行洪通道和生态空间。

  二、工作原则

  (一)自然封育原则。辽河干流生态封育工作应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以自然修复为主、人工干预为辅,形成大尺度的生态廊道。

  (二)统筹兼顾原则。结合实际,统筹处理好辽河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关系,兼顾历史与现实,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现一级支流河口封育范围上溯,与支流回水堤整治范围一致,同步封育。

  (三)绿色生态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有利于行洪、水质净化、生态恢复,形成健康水生态、宜居水环境。

  三、责任分工

  生态封育工作由县区政府承担主体责任,确定辖区内封育对象、范围、期限、方式、措施和补助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市直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一)市财政局负责封育资金筹措、拨付及使用指导和监督。

  (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土地性质、权属调查、面积核查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法律、国家政策把关和解释工作。

  (三)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集体土地经营、土地流转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市林湿局负责对林木移出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五)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为封育工作提供保障。

  (六)市水利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相关事务的统筹协调。

  四、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编制实施方案。各县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备案。

  完成时限:2020年1月20日。

  第二阶段,开展摸底核查。各县区政府以各行政村为单元开展现有封育区土地性质、封育面积、封育范围、封育期限等复核工作,并重新登记造册,存档备案。同时要结合“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认真核查新封育区土地面积、类型、权属等信息,登记造册,将封育区土地面积、类型、权属等信息落实在图上(区分新封育和原有封育区域)。

  完成时限:2020年2月21日。

  第三阶段,实施生态封育。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处理好土地问题。在摸底核查的基础上与国有土地使用者和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户签订新的补偿协议。封育区内涉及的坑塘、林地、大棚、居民住宅及其他构筑物清理完毕后,其土地按照封育政策执行。封育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建防火隔离带、警示标志、围栏等安全及生态保护设施。

  完成时限:2020年4月25日。

  第四阶段,建立封育档案。生态封育档案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并管理。做到户有协议、村有台账、镇有合同、县有档案、市有备案。

  完成时限:2020年5月25日。

  第五阶段,工作检查验收。市辽河流域生态封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生态封育验收工作,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分析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将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果报送省水利厅。

  完成时限:2020年9月25日。

  五、资金补助政策

  继续按照原有政策执行生态封育区资金补助。辽河干流新增生态封育区补助标准参照原标准执行,由省和市分别按照80%和20%比例承担,不足部分由市、县区政府自筹解决,防护安全措施费用由各县区政府自筹解决。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生态封育工作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县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上报数据真实、准确。

  (二)严格资金管理。省、市补助资金纳入阶段性财力补助管理,一次性核定,切块下达至县区,由县区包干使用。补助对象全部实行实名制登记造册管理,补助资金发放应在镇和村级实行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补助资金涉及农户个人的,全部纳入财政惠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和管理,实行补助资金发放报告制度,每年6月20日前,各县区财政、水利部门分别向市财政、水利部门报送当年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督促补助资金及时发放到位。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生态封育和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发放到位。对在封育区地类属性和权属认定、面积审核、补助资金发放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坚决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县区政府要在2020年1月20日前启动宣传工作并发布封育公告,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恢复河流生态的重大意义。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和公益性宣传,及时播放、报道、表扬生态封育工作先进典型,依法公开曝光阻碍生态封育实施和破坏生态封育成果的违法行为。不断增强群众的生态环境意识和法治观念,营造保护河流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确保优质高效完成生态封育任务。

  (四)完善制度保障。建立系统科学的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强化日常监管,坚决杜绝偷种、抢种、放牧等破坏生态封育行为,禁止擅自植树造林及其他生产经营性活动。各级政府要落实管护经费,保障必要的管护设备。

  (五)加强监督考核。各县区政府要将生态封育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制定年度考核方案。要加强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抓得紧,措施得力,成效明显的,予以表扬;对工作措施不到位,落实不力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对妨碍、阻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侵害国家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启动问责机制;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盘锦市辽河流域生态封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盘锦市辽河流域生态封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睿懿(市委常委、副市长、盘锦市辽河流域综合治理小组副组长)

  副组长:王晓东(市政府副秘书长)、宗克昌(市水利局局长、市河长办主任)

  成员:常建(市水利局副局长、市河长办副主任)、刘刚(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市河长办副主任)、张柏松(市公安局副局长)、孙亚军(市财政局副局长)、徐玉荣(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郭文强(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赵宝海(市水利局副局长)、张晓光(市林湿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具体负责辽河流域生态修复组织协调、推进落实工作。办公室主任宗克昌(兼),副主任常建(兼)、赵宝海(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