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和分散取暖救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0 浏览次数:576

盘政办发〔202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提高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和分散取暖救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居民低保标准由696元/人月提高5%,为730元/人月。低保标准调增后,各县区要同步做好低收入家庭标准界定调整工作。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5倍执行,为1095元/人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随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应调整。

  (三)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低保标准的3倍执行,为2190元/人月;散居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低保标准的2倍执行,为1460元/人月。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待遇补助标准。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7%。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享受本人原工资70%生活费的补助标准由507元/人月提高到543元/人月;1949年10月1日—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享受本人原工资40%救济的补助标准由470元/人月提高到503元/人月;1949年10月1日—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补助标准由434元/人月提高到465元/人月。

  (五)分散取暖救助标准。分散取暖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散居孤儿家庭和单独保对象家庭,由每年每户600元提高到每年每户1000元。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要对新申请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予以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经在册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各县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和分散取暖救助资金需求。市财政根据各县区财力、保障任务、资金使用效率、工作绩效等因素,对困难群众救助工作予以资金补助,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比较弱、保障任务比较重、工作管理比较好、资金滚存结余比较少的县区倾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和分散取暖救助提标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合理测算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发放,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振兴发展成果。

  (二)加强核对工作,实现准确保障。要进一步加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工作,大力提高审核审批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精准施救,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退尽退。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如期完成。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查检查,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提标工作。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