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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ovsyjglj-2022-103693 主题分类: 救灾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浙江衢州制定出台《衢州市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试行)》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03-17
主 题 词:

浙江衢州制定出台《衢州市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2-03-17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51

为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规范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浙江省衢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衢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3月9日制定出台《衢州市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试行)》,进一步明确全市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政府挂牌督办责任部门及单位、整改措施、期限和责任等方面内容。

《制度》明确,重大火灾隐患是指消防救援机构和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中发现的,或群众举报并经消防救援机构确认属实的重大火灾隐患。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属地消防救援机构应依法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原则上每半年一次,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制度》规定,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被挂牌督办单位整改火灾隐患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组织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解决火灾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问题。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单位,必须落实整改措施、期限、资金和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在整改过程中采取确保消防安全、防止火灾发生的措施;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停止使用危险部位进行整改,并做出书面承诺。

此外,对逾期未整改的挂牌单位,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实施行政处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采取措施、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在整改期限内,整改责任人未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并造成严重火灾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追究其刑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适时督查下一级人民政府执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情况,并列入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