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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湿局

发布时间:2022-07-05

盘锦市林业和湿地保护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盘锦市林业和湿地保护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辽宁辽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牌子,由市自然资源局进行有关业务协调和指导。

  第三条 盘锦市林业和湿地保护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辽宁省委关于林业、湿地、草原和自然保护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湿地、草原和自然保护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业、湿地、草原和自然保护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湿地、草原和自然保护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林、湿地、草原资源和自然保护地内野生动植物生物多样性保护、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湿地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湿地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湿地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湿地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湿地、草原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市、县区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拟订相关市级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林业、湿地、草原和自然保护地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自然保护地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市级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做好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湿地、草原和自然保护地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市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湿地、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湿地保护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指导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还湿工作。

  (八)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市级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湿地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湿地保护区内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湿地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苇田湿地保护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湿地、草原和自然保护地中央及省、市级资金,提出林业和湿地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市政府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湿地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湿地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林业和湿地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市林业和湿地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湿地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盘锦市林业和湿地保护管理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湿地、草原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和湿地保护,保障国家生态安全。

  第四条 盘锦市林业和湿地保护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一)综合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党风廉政、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文电、统计、信息、安全、应急、保密、档案、信访、审计稽查、财务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及其勘查、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

  
  (二)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监督管理湿地、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织实施湿地、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生态补偿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森林、湿地、草原和自然保护地内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检查全市森林、湿地、草原和自然保护地内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及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全市森林、湿地、草原和自然保护地内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组织做好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

  

  (三)森林资源和法规科。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相关工作。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林政案件稽查和林权争议处理。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建设和发展,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承担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执法、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的有关工作。

  

  (四)造林和森防管理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全市林业、草原保护和绿化工作,拟订防沙治沙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全市特色经济林和林下经济项目建设和发展。指导林业、湿地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湿地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种质资源库建设以及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拟订林业、湿地和草原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林业、湿地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

  

  第五条 盘锦市林业和湿地保护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9名。


  第六条 盘锦市森林公安局为盘锦市林业和湿地保护管理局直属行政机构(正科级)。实行林业和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党政工作以市林业和湿地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公安业务工作以公安部门管理为主。

  主要职责: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森林公安队伍。协调和督促查处特大森林案件。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防火相关工作。政法专项编制17名;设局长1名,政委1名。下设森林派出所(不确定机构规格),设所长1名。

  第七条 盘锦市林业和湿地保护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盘锦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盘锦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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