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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0-10-13

盘锦市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盘锦市自然资源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盘锦市海洋局牌子。

  第三条 盘锦市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辽宁省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落实自然资源、测绘、海洋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拟定自然资源管理制度、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负责自然资源调查成果的管理、上报、动态监测和实时更新。指导县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开展土地、房屋、林地、海洋等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不动产统一登记地方性政策,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推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统计、汇总、上报,执行上级考核标准。贯彻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拟订自然资源供应计划,建立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监测和管理各类规划的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审核、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核发建设项目工程相关许可。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负责土地、海域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转用和征收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修复等工作。组织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落实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落实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和地质勘察工作。负责矿业权管理和矿业权交易监管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依法审定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负责地质调查综合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负责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负责围填海和海域使用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省委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全部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放线管理、验线实施。违法建设认定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市自然资源局认定结果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第四条 盘锦市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负责信息、安全、保密等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保障工作;负责退休干部服务保障工作;负责起草有关文件、报告等文字综合工作;负责重要工作和领导批示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负责机关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二)财务科。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依法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对系统各项行政性收费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机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三)法规监察科(行政审批科)。组织起草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自然资源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负责对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重大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承担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听证工作;负责信访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现场勘查、专家论证和技术审查等工作,负责提出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许可证照发放,组织协调办理与市直部门联合审批事项;负责政务公开与营商环境建设。

  

  (四)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测绘与地质矿产管理科)。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和湿地资源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管理;拟定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测绘行业管理,监督管理测绘活动和质量;负责测绘资质资格;负责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地图及地图市场的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和矿业权交易监管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勘查管理,依法审定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负责地质调查综合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组织开展土地、房屋、林地、海洋等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不动产统一登记地方性政策,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指导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与应用,推动建立不动产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六)建设规划与用地管理科。负责审查、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核发城市规划区和市域重点发展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辽宁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负责组织编制市域内道路交通规划及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规划;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市政工程及辽河油田井场、油气管线等规划选址和工程规划方案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县、区、经济区规划实施和规划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承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和统计,承担自然资源资产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统计、汇总、上报,执行上级考核标准;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执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监督、管理、监控自然资源交易市场;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指导和监管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承担市政府批准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七)规划编制科。组织编制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监督、监测和管理各类规划的实施;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乡镇规划的审核和报批工作,指导县区规划编制和实施;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八)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负责土地、海域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管理工作。

  

  (九)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组织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带修复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等相关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指导县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十)耕地保护监督科。贯彻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负责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

  

  (十一)海域管理科。负责起草全市海域使用的管理政策与技术规范,编制并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及围填海计划,承担海域动态监控工作,受理并审核市政府批准项目用海申请,组织开展海域使用论证、评估;依法办理海域使用行政许可,征收海域使用金;负责全市海洋生态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

  

  (十二)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县区自然资源部门领导班子和科级领导干部管理工作;承担自然资源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科合署办公。

  

  第五条 盘锦市自然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44名。

  第六条 盘锦市自然资源局下设4个派出机构:

  1.盘锦市自然资源局双台子分局(正科级),承担双台子区自然资源领域管理职责,完成市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2.盘锦市自然资源局兴隆台分局(正科级),承担兴隆台区自然资源领域管理职责,完成市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3.盘锦市自然资源局大洼分局(正科级),承担大洼区自然资源领域管理职责(含林业),完成市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下设森林警察大队(不确定机构规格),党政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大洼分局负责,公安业务工作接受市森林公安局指导。

  4.盘锦市自然资源局辽东湾分局(正科级),承担辽东湾新区自然资源领域管理职责,完成市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盘锦市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盘锦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盘锦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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