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机构 > 市政府组成部门

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0-10-10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辽宁省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规划和标准,拟订我市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贯彻执行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承担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

  (五)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和生育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含大病保险)政策,指导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市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二)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机关党委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预决算、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文字综合和国际合作交流等工作。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协调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指导规范全市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机关党委办公室与综合办公室合署办公。

  

  (二)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科。拟订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育保险、医疗救助政策,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发展规划。承担医疗保障指标相关工作。拟订全市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拟订我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的具体待遇和支付政策,负责管理我市定点医药机构。拟订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三)基金监管科(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息统计、信息披露制度与信用评价体系。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全市医保基金的安全防控和内部审计工作。

  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釆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设,推进招标釆购平台建设。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

  

  第五条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行政编制18名(含分局编制6名)。

  第六条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设双台子分局、兴隆台分局、大洼分局,主要承担各辖区医疗保障行政管理职责,完成市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盘锦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盘锦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5日起施行。

政府网站年度报表 政府网站检查通报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2111000031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11007870号 辽公网安备21110002000056号

技术支持单位: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427-2283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