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6 浏览次数:197

盘政办发〔2017〕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七届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锦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日      

盘锦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市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4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逐步实现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规范启动单位层级。联动机制以市级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

  (三)启动条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以市级为单位统一启动联动机制,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1.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2.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四)补贴办法和标准。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的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

  全省范围联动机制启动时,我市补助标准和时限不得低于省定水平。

  (五)补贴发放时限。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原则。达到启动条件时,要在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六)实施保障标准联动。联动机制启动后,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达6个月以上时,要按照正常程序,提高城市低保标准或失业保险标准。自提高城市低保或失业保险标准之日起,停发本年度价格临时补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民政、人社、财政、统计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对联动机制的统筹协调,强化责任分工,精心组织落实。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牵头部门职责,密切关注价格上涨对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及时提出启动和中止联动机制的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民政、人社、财政部门要共同做好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工作,并组织好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安排补助资金。统计部门要及时将价格指数数据提供相关部门。

  (二)加强资金保障。根据我市物价走势,提前安排财政预算,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市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财政继续按现行渠道加大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和抚恤优待等资金的投入力度。

  (三)抓好责任落实。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确保2017年4月末前完成责任落实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市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物价局);要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市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我市完善和落实联动机制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评估,适时提出完善联动机制的建议。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深入解读、宣传联动机制完善工作,重点宣传联动机制取得的成效,以及我市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的积极意义。在每次启动联动机制时要同步公布相关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困难群众对联动机制的理解认识,保障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附件:盘锦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工作任务分解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