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4-19 浏览次数:115

盘政办发〔2017〕1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建筑业发展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全市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产业升级,实现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七届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方向,紧盯目标,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市第七次党代会、市委七届六次全会精神,深化建筑业监管改革,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提升我市建筑业发展水平,形成建筑业蓬勃发展态势,进一步巩固和增强建筑业重要支柱产业地位。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市场主导。适应市场需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规划引领和政策支持作用,形成有利于建筑业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和市场环境,促进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协同配合,推动建筑业水平不断提升。

  2.坚持做大做强。把带动催生一批、做大做强一批企业作为推动建筑业发展的着力点,以加快转型发展为主线,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行业结构调整为突破口,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鼓励企业整合资源、扩大规模,拓展、晋升资质,加快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强、资质等级高的大型建筑业企业。

  3.坚持示范带动。将盘山县、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确定为我市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的重点区域,将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确定为我市推行装配式建筑示范区域,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示范园区建设,将辽东湾新区确定为建筑业发展重点扶持区域,以点带面,分批推进,全面提升建筑业发展水平。

  4.坚持科学管理。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发展壮大建筑施工企业和中介服务企业,充分运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和信息技术提升建造能力,并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推动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

  (三)总体目标

  ——实施“放管服”并重策略,规范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和公平竞争机制,形成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建筑市场体系。

  ——加快建筑业发展速度,推动建筑业发展壮大。至2020年,建筑业产值逐年递增10%。

  ——做大做强建筑业企业,形成一批优秀企业、骨干龙头企业、“高精尖”企业,实现产业规模效应,努力向建筑产业强市迈进。至2020年,全市达到特级企业1家、一级企业35家、二级企业180家。

  ——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建筑,培育现代建筑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建筑业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至2020年,每个县区、经济区均至少有1家大型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0%以上;到2025年末,达到30%以上。

  ——不断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更加健全,水平明显提高。至2020年,建筑施工百亿元产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2.0以内,每年建设省级以上优质工程至少5项。

  二、突出重点,把握关键,推动建筑业加快发展

  (一)深化建筑业监管改革

  1.深化简政放权。优化审批程序,简化业务流程,进一步放宽资质审批条件。全面推行电子化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开辟重点扶持企业绿色通道,随报随受理,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施工企业资质、执业注册人员等审批事项“一站式”办结。打破施工图审查等建筑行业垄断,允许建设单位委托外埠审图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人社局。

  2.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市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建设,实现“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制定建筑行业诚信评价办法,建立“黑名单”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监管、事后联合惩戒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后的动态核查,实施分类动态监管和差别化管理。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人社局、市公管办。

  3.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

  (1)以国有投资为主、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要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面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积极采取评标专家异地抽取和远程异地评标。非政府投资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严禁通过设立招标代理机构库或采取入围制、抽签制等办法,限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向自主选择。

  (2)投标过程中,不得向投标企业提出提供资质证书原件等要求。外市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场开标,杜绝挂靠、借用外市高等级资质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3)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提高投标企业资质标准、擅自增设增项资质、以主项资质要求为由排斥增项资质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带资(垫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企业投标报价时不得低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价格。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公管办。

  (二)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1.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政府投资工程要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交通行业要推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加强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总承包的供给质量和能力。住建部门要会同公管部门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公管办。

  2.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中介机构联合经营、并购重组,加强中介机构行为监管,促进中介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政府投资工程要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住建委、市财政局。

  (三)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1.强化工程造价监管。2020年以前,建立和完善以工程量清单为核心的计价依据体系,建立信息价网络发布及查询平台。国有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鼓励非国有投资工程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落实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实行最高投标限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三价”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公管办、市审计局。

  2.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将投标、履约、工人工资、工程质量保证金等纳入工程担保范围,支持参建各方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方式降低运营成本,相关单位不得拒绝企业以保函、担保方式代替各类保证金。建设单位不得将应由自身缴纳的保证金以各种名义转嫁给建筑业企业。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住建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公管办、盘锦银监分局。

  3.规范涉企收费及保证金管理。收取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限及时返还纳入清单目录的保证金及利息。住建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对涉企收费、保证金进行清理,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和不合理收费予以取消,对于纳入清单目录的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限返还的,限期返还,跟踪督办。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公管办。

  4.加强工程结算管理。

  (1)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要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时效在约定期限内提出竣工结算文件的审核意见。

  (2)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后、正式开工前,要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方支付预付款,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3)竣工结算文件要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建部门备案。审计部门要加强以国有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缩短工程结算时间。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

  5.强化外埠企业管理。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入盘企业日常监管,重点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项目管理机构建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执业资格、到岗履职、工人工资发放等情况。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清出建筑市场。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住建委、市安监局、市综合执法局。

  6.确保“营改增”后企业税负只减不增。财税部门要组织调研分析,进行税负测算,并制定相应政策和措施,完善抵扣链条,确保“营改增”后税负只减不增。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

  (四)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1.全面提升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全面落实各方主体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建立健全与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强化政府对质量安全的监管,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鼓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推进工程质量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提升检测机构技术水平和服务意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

  2.严守安全生产底线。健全施工安全隐患治理常态机制,全面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加强对地下空间、管廊和超高超大等重大工程项目的风险排查评估或论证。强化对深基坑、高边坡、高堆土、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切实做到预案、责任、资金、时限和整改措施“五到位”。

  3.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督办通报和约谈制度,按照质量安全事故等级和管理权限,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建立事故分析制度,积极探索事故防范措施。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安监局、市住建委。

  (五)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1.做精做强建筑业企业。调整现有企业资质结构,鼓励建筑业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科研院所等实行联合重组或互补合作,培育一批综合性企业集团。探索与外埠优势企业合作发展,共同开拓市场。鼓励钢结构、机电安装、装饰装修、幕墙、环保、智能化等特色企业加快发展,做专做精。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住建委、市科技局。

  2.大力支持建筑企业“走出去”发展。简化外出承接业务手续办理,大力扶持本市建筑业企业积极“走出去”开拓外地市场,积极支持建筑石油化工企业发挥专业优势抢占外地市场。相关部门要及时办理企业拓展外埠市场所需的诚信、税收等证明,并提供融资、担保、退税等高效便捷服务,实施全过程风险防控。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住建委、盘锦银监分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3.加大企业扶持力度。

  (1)对最高资质等级新晋升为特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下同)。对最高资质等级新晋升为一级总承包资质,且当年产值不低于5亿元,上缴税收不低于1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最高资质等级新晋升为一级专业承包资质,且当年产值不低于1亿元,上缴税收不低于5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填补全市各专业空白的企业,奖励标准可为上述标准的1.5倍。对获得奖励后五年内迁出本市的企业,追回上述奖励。

  (2)对新开拓一个省外市场(以地级市为范围),当年承接项目合同额达到2亿元以上(专业公司5000万元以上),产值5000万元以上(专业公司2000万元以上),且按规定缴纳税收的企业,奖励3万元。

  (3)本市年产值50亿元的特级总承包企业、年产值30亿元的一级总承包企业、年产值5亿元的一级专业承包企业,按规定足额缴纳税收的,当年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鼓励市外建筑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市。积极引进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鼓励中直、大型民营企业在我市设立子公司或落户我市。对市外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迁入我市注册落户的(承诺5年内不迁出),注册满一年后,按第(1)条我市新晋升最高资质等级扶持政策奖励。对注册地迁入我市受到奖励企业五年内迁出本市的,将追回全部奖励资金。企业自迁入我市后第二年起,按本市企业标准享受相应的奖励和扶持政策。凡市外企业在本市注册的,实行“一企一策”鼓励政策。

  (5)支持企业建设生产基地。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布局,各县区、经济区可在工业园区内安排相对集中土地,用于建筑企业生产基地用地,原则上特级总承包企业供地25亩、一级总承包企业供地15亩、二级总承包企业供地10亩。鼓励本辖区内建筑业企业集中购买办公用房,并予以一定财政补助,具体由各县区、经济区组织实施。

  (6)鼓励建筑业企业争先创优。建立市级重点扶持企业名录,制定扶持奖励政策规定,每年定期更新并公开发布。对市级重点扶持企业实行“一对一”包保扶持,实时跟踪服务。列入名录的重点扶持企业,投标时不再进行资格预审,减半收取投标保证金,类似业绩不作否定条件,同等条件优先中标。依法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要优先向具有相应资质的重点扶持企业发出邀请书,同等条件优先发包给重点扶持企业。促进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对重点扶持企业申报各种奖项时予以优先受理和推荐。

  (7)对纳入我市重点扶持企业名录的企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还款资金有保障的前提下,可将应收工程款作为质押标的发放贷款。建筑企业在外地承建的工程,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可凭工程承包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向企业注册地开户银行申请贷款。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盘锦银监分局、市科技局、市公管办、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1.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突破高级人才缺乏瓶颈,凡获得1项及以上国家工程质量奖的项目经理,以及担任过国家级施工工法第一主编人的,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凡获得省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经理,可破格申报中级工程师。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企业引进外地高级职称人才,其人事关系可在市人社局实行人事代理制,免收管理费。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住建委、市人社局。

  2.改革建筑用工制度。扶持以劳务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发展,鼓励施工企业将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务工人员转化为自有工人。各级住建部门要将劳务用工实名制落实到位,保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执行劳动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将因拖欠工资造成大规模上访、恶意欠薪和拒不改正的建筑业企业列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住建委、市人社局。

  (七)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1.加快建筑产业现代化园区建设。加快筹建建筑产业现代化园区,提高预制混凝土PC构件、钢结构产品的规模供应能力。加大预制构件、钢结构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应用,支持相关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相关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各县区、经济区要尽快出台扶持装配式建筑的措施和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住建委、市科技局。

  2.推广装配式建筑。

  (1)推广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钢结构建筑。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工作,加快装配式建筑管理体系建设,培育壮大专业队伍。逐年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自2018年起,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投资为主的工程,全面应用装配式技术建设;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等项目,必须采用装配式技术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优先选用装配式技术建设。

  (2)加强装配式建筑人才培养和政策扶持。组织开展技术人员、监管人员的学习培训活动,为装配式建筑发展提供专业人才保障。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园区)、项目建设用地。制定并实施容积率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对装配式建筑实行容积率差别核算,制定出台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落实装配式建筑项目财政扶持专项资金,减免相关费用。支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尽快制定出台装配式建筑实施意见,研究相关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住建委、市质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

  3.推行住宅建筑全装修。自2018年起,在城市中心规划区域内所有新建住宅项目全部推行新建住宅全装修,并逐年提高比例。住建部门要尽快出台推进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政策措施,加大新建装配式建筑全装修工作力度。对新建住宅全装修设计、施工等流程实施有效监管。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住建委。

  4.促进绿色节能建筑发展。从建设项目立项开始,保障性安居工程、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不断提高绿色建筑比例,将绿色建筑比例要求列入土地出让条件。力争到2020年末,城镇绿色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50%。积极探索建设适合农村特点的绿色农房,培育绿色建材产业,建立绿色建材产业支撑体系。鼓励建筑再生水利用,自2018年起,新设计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鼓励安装使用建筑中水设施。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

  5.提高建筑科技水平。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加大新产品、新技术的应用。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提高建筑设计、景观设计、装饰设计水平,落实“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严格执行工程技术建设标准,实施标准化施工。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三、强化领导,落实责任,提高建筑业发展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盘锦市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对此项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是促进建筑业发展的责任主体,要尽快制定落实方案;市直各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全面做好推进建筑业发展各项工作。建立建筑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建筑业发展战略,解决困扰行业发展的瓶颈和问题。

  (二)强化督导检查。将建筑业发展工作列入市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各县区、经济区要将推进建筑业发展纳入年度工作效能考核目标,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全过程监督、考核、奖惩工作机制。市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建筑业工作情况调度,及时通报各县区、经济区建筑业发展情况。

  (三)加大政策扶持。各县区、经济区及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促进建筑业企业发展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本意见中对市直企业的奖励由市政府实施,其它企业的奖励由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实施。企业年度可享受本市各类财税扶持和奖励不得超过当年度企业缴纳税收属我市留成的50%。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工人工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及存在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的,取消奖励资格。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