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刻汲取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教训和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19 浏览次数:239

盘政办发〔2017〕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七届第67、69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关于深刻汲取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教训和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9日       
 

关于深刻汲取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教训和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督察决策部署,按照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及市委七届第52、56次常委会议和市政府七届第67、69次常务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大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加快解决突出问题,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扎实组织开展整改工作,进一步明确整改目标,压实整改责任,强化整改措施,确保全面完成整改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刻汲取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教训,以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为契机,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为重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用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的良好成果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为我市建设国际化中等发达城市提供更加有力的环境保障。

  (二)整改原则

  整改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整改的原则。对照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坚持问题导向,逐一细化整改措施,逐件明确整改责任,做到不查清问题不放过、不查清责任不放过、不整改到位不放过,确保问题不遗不漏、任务清晰明确、措施有的放矢、结果高质高效。

  ——坚持属地主体责任与部门监管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各县区、经济区要对照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问题清单,逐项制作整改方案、逐项落实整改措施、逐项明确整改单位,确保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市直相关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系统内的整改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坚持标本兼治、远近结合的原则。既要加快解决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问题,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中央环保督察带来的新成效,又要以此为契机,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在生产发展、生活改善、生态良好上走出新路。

  ——坚持统筹兼顾、注重实效的原则。将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纳入全市工作大局,与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落实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提高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考核权重等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协调,互促互进,加快补齐我市生态环境短板,以督察整改推动工作,以工作成果检验整改,巩固和运用好督察成果,促进环境保护工作有效开展。

  (三)整改目标

  通过全面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认真解决督察中发现的突出环境问题,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1.全市上下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思想和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更加牢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更加坚决,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道路更加坚定。

  2.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可以立行立改的,立即整改到位;需要长期整改的,要确定合理目标,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落实责任人,整改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3.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建立高位组织领导协调机制,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落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进一步增强;环保监管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向纵深发展。

  4.企业环境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加强环境监管和执法,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大重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力度,提高企业环境守法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让企业环境守法成为常态。

  5.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到2020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不低于77.5%;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到35微克/立方米。全市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30%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以上;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全市地下水质量不下降,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不下降,辽河保护区水生态系统功能显著恢复,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系统呈良性循环趋势。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二、主要措施

  (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

  1.切实将环境保护摆在更为突出位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各级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每季度、县区(经济区)党委常务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至少每两个月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及时解决突出问题。

  2.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总责,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政府对环境监管负领导责任。2017年末前,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向社会公开的同时建立严格的督办制度,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3.强化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制度,将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化解产能过剩等指标权重,充分发挥考核评价作用,引导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推动环境保护各项重点工作任务有效落实。

  4.严格责任追究。健全生态环境损害问责机制,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不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抓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发生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盘锦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进行责任追究。

  5.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力度。加大资金筹集和整合力度,逐年度增加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在生态环保领域鼓励并优先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我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力度引进在环保技术和设备制造方面有实力的国内外企业来我市参与环境污染治理,对在我市投资建设环保技术装备生产企业予以支持。

  (二)加快结构调整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1.充分发挥规划引领和标准倒逼作用。认真落实《盘锦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着力构建沿海防护林带、辽河流域生态走廊生态安全格局,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充分发挥规划环评对区域生产力布局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加快推进重点流域、行业、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工业园区规划环评执行率达到100%。严格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建筑施工扬尘排放地方环境标准,促进污染治理和节能减排,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2.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盘锦行动纲要》,将智能化、精细化、绿色化、服务化作为我市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的路径和方向,大力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不断发展壮大机器人、高档数控机床、先进轨道交通装备、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产业。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

  3.坚决化解过剩产能。认真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对产能过剩行业项目进行清理,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行业项目要依法依规退出。严控高耗能、高排放新增产能,对新发现的落后产能列入年度淘汰计划予以淘汰。全面清理小炼油、小化工、废品收购站等“散乱污”企业,为全市经济发展腾出空间。对存在瞒报产能或违规新建设的行业项目,由当地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并予以处理,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坚决杜绝违规问题再次发生。

  4.坚决调整能源结构。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目标责任管理。2017年,全市燃煤总量控制在422万吨;到2020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省政府下达指标以内。继续实施“气化盘锦”工程,推进清洁能源利用和冬季清洁取暖,完善“煤改电”供暖政策,扩大煤改电供暖范围,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比重。积极推进工业余热供暖,到2020年,新增城市地源热泵等清洁能源供暖100万平方米。推进区域高效一体化供热,大力推广背压机组和煤炭清洁燃烧技术,推动城市建成区和县(区)实现一县一热源,尽快实现高效一体化供热。到2018年,建成区基本实现高效一体化供热;到2020年,建成区全面实现高效一体化供热。加大煤炭销售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力度,限制销售使用高灰分、高硫份散煤。全面拆除老旧低效燃煤锅炉,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5.扎实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继续开展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检查工作,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大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推行力度,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全面推进绿色交通建设,到2020年,城市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指标达到60%。到2020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减排任务。

  (三)深入推进环境保护工程建设

  1.深入推进“蓝天工程”。严格落实国家《大气十条》和省、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综合治理大气污染。加快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全面淘汰燃煤小锅炉,深化燃煤锅炉全面达标治理;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实施火电超低排放改造和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提标改造工程;推进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2017年,完成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加大建筑施工、道路扬尘和采矿区扬尘整治力度,加强城乡绿化工作;统筹“车、油、路”,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严格煤质管控,强化散煤治理,加强煤质监管。强化气象保障能力建设,加强气候变化监测评估和气象灾害预报预警,进一步完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积极预防和应对重污染天气。

  2.深入推进“碧水工程”。全面落实国家《水十条》和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为重点,努力改善水环境质量。治理工业污水,实施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产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十大行业清洁化改造,推进污水集中处理、废水深度治理和重复利用,2017年末前,工业集聚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实现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全覆盖。治理城镇污水,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扩容提标改造,完善收集、回用配套管网建设,建立稳定运行机制。2017年末前,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2020年末前,实现建制镇和中心村污水处理全覆盖。2017年末,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企业全部完成关闭和搬迁工作。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2017年末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加快城市黑臭水体整治,2017年,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到2020年,基本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保障饮用水安全,理顺水源地保护和供水管理体制,加强从水源地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防治重点水库和地下水污染,实现城乡饮水安全全覆盖。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治理,逐步关停企业自备井。

  3.深入推进“净土工程”。落实国家《土十条》和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推进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到2020年,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对所有县(区)全覆盖。以耕地为重点,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建立分类清单,定期进行信息更新。逐步推进林地、草地、园地等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制定《盘锦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组织开展农用地和污染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工作,分步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到2020年,完成国家要求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指标,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量下降比例符合国家要求。

  4.深入推进“农村环保工程”。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进、拓展测土配方施肥范围,因地制宜示范推广施肥新技术、高效新型肥料,探索有机养分资源利用的有效模式,推进畜禽粪便等有机肥资源化利用和秸秆养分还田。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新建高标准基本农田达到相关环保要求。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加强分区分类管理,以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途径,整县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新建、改建和扩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统一规划散养密集区,推广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以及分户收集利用模式。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改造和建设,滚动实施粪便污水治理设施生态化改造升级。强力推进农村综合整治重点工程建设,持续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加快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7年末前,完成100个村的建设工作,其中盘山县40个、大洼区58个、辽河口生态经济区2个,同时按照市委提出“三年工作两年完成”的要求,再启动一批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着力提升农村垃圾管理水平,实现农村垃圾管理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全域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到2017年末,实现宣传知晓率达到100%、设施配备率达到100%、分类达标率达到85%以上。着力提升农村燃气利用水平,到2017年末,农村燃气普及率达到100%。全面推动农村居民安装使用燃气壁挂炉工作,到2017年末,实现全市农村利用清洁能源取暖率达到80%以上。着力提升农村畜禽养殖管理水平,规范全市村民传统庭院养殖,引导村民逐步退出庭院养殖。

  (四)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

  1.全面开展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市创建工作。加快推进《盘锦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编制工作,9月末前,完成环保部专家论证工作;11月末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实施。2017年,各县(区)全面启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创建工作;2018年末前,各县(区)80%的镇建成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确保2019年末前4个县(区)全部建成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区),2020年通过国家环保部技术评估。

  2.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按照《辽宁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导方案》要求,2018年,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2019年,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立标工作;2020年,完成勘界核定工作,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按照《辽宁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用制度守住生态保护红线。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定期发布生态保护红线状况信息。建立评价考核制度与生态保护红线台账系统,对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成效进行评价考核,确保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

  3.实施自然保护区精细化管理。加大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力度,划分保护区监管网格,构建保护区网格化管理体系,对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行封闭管理,减少人类活动;进一步开展退养还湿、退养还滩工作,最大限度增加湿地面积;督促中油辽河油田分公司按照退出方案积极整改,加快油田退出工作,恢复湿地;修编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生态旅游规划,按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由保护区管理部门统一规范管理实验区内生态旅游活动。加大自然保护区监管力度,利用遥感手段开展监测和实地核查,定期组织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活动,加强问责监督。

  (五)严格环境监管和执法

  1.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问题“回头看”。按照“件件责任清,反弹必追责”的原则,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的30批、91件群众举报环境问题进行“回头看”,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确保整改落实到位。进一步加强重点环境问题后督察,一经发现问题,依法予以取缔并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要求,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2.继续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专项行动。强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未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直至停业关闭;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切实强化科技监管执法手段。加强“智慧环保”平台建设,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建成天、地、空环境立体监管指挥系统。

  4.强化工业污染源日常监管。按照国家环保部统一部署,将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和“排污许可管理”作为环境监管的重要措施,不断加大查处力度,对超标排放、无证排污和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查处。

  (六)积极推进体制机制改革

  1.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以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等重大制度为突破口,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到2020年,构建起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2.加快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落实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逐步规范和加强环保队伍建设,增强环境监管的统一性、权威性,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做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

  3.开展市级环境保护督察试点工作。学习借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模式和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成立市级环境保护督察机构,对镇、街道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重点督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等情况。

  4.夯实网格化环境监管基础。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对所监管企业(单位)逐一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按照“三级网格日巡查、二级网格周汇总、一级网格月调度”的原则,明确网格人员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落实痕迹化管理,制定奖惩措施,强化责任追究,促进守法常态。对污染举报、信访量居高不下、重复信访问题严重、小散乱污企业出现明显反弹的区域,严肃追究网格责任人责任,倒逼责任落实。

  5.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工业企业环境管理制度。2017年,完成火电、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等行业超标问题整治,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推进重点行业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初步实现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整合。到2020年,通过分行业实施,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稳定达标排放。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全面负责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各县区、经济区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强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和整改完成时限,整改一个、销号一个。

  (二)严肃责任追究。市监察局对移交问题线索进行深入调查核实,逐一厘清责任,依纪依规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征求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同意后,予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对于督察组指出的其他问题,进行深入调查核实,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依纪依规进行问责追责。同时,进一步加大问题整改责任追究力度,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问题仍然突出、污染出现反弹以及被国家环保部约谈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和部门,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发现对抗调查、拖延办理、包庇袒护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区、经济区要制定整改方案,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逐级传导压力,层层抓好落实。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整改任务,建立健全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协调联动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同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其他负责同志抓好分管系统和领域的环保工作,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强化相关部门监管职责。

  (四)严格督导检查。各县区、经济区,市直各部门要加强日常调度和督促检查,确保整改工作落地见效。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要按照“不查全不放过、不查清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不建立长效机制不放过”的原则,加大对各地区、各部门整改落实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实行挂账督办、专案盯办、跟踪问效,定期调度进展情况,全面掌握整改进度。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甚至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及时公开信息。按照中央环保督察组要求,及时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市委、市政府的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及时公开重点环境问题整改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动员全社会参与监督,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努力营造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附件:盘锦市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任务清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