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19 浏览次数:367

盘政办发〔2017〕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七届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8日       
 

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8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41号)和《中共盘锦市委盘锦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盘委改发〔2017〕2号)精神,大力推进务工人员、中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和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人员(以下简称“返乡下乡人员”)到农村创业创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市第七次党代会工作部署,深入推进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和国际化中等发达城市建设。坚持新发展理念,践行“四个着力”和“三个推进”总体要求,在全市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形成工作合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充分发挥返乡下乡人员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活跃农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为深入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增添新的动能和活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和创新,进一步做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增强创业创新制度供给,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营造均等普惠环境,深入拓展农业多种功能。

  坚持需求导向。尊重创业创新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返乡下乡人员面临的资金需求、市场信息、政策扶持、技术支撑等瓶颈问题,最大限度释放返乡下乡人员主体创业创新活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坚持政策协同。加强创业、创新、就业等政策统筹,确保创业扶持政策可操作、能落地,切实解决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县区、经济区先行先试,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业创新经验。

  坚持创新模式。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建立和完善线上与线下等创业创新机制,大力发展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四新”经济。探索创新平台发展模式,不断丰富平台服务功能,引导社会资源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双创”。

  (三)发展目标

  重点领域。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根据市场需求和本地资源优势,利用新理念、新技术,拓展渠道,开发农业农村资源,发展优势特色产业。重点发展规模种养业、特色农业、设施农业、庭院经济等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烘干、贮藏、保鲜、净化、分级、包装等农产品加工业,农资配送、耕地修复治理、病虫害防治、农机作业服务、农产品流通、农业废弃物处理、农业信息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民族风情旅游、传统手工艺、文化创意、养生养老、中央厨房、农村绿化美化、农村物业管理等生活性服务业,以及其他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丰富方式。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依法依规通过承包、租赁、入股、合作等方式,创办领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利用互联网思维和技术,发展农村电商平台,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开展网上创业。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通过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等形式,与其他经营主体组建现代企业、企业集团或产业联盟,培育产权清晰、利益共享、机制灵活的创业创新共同体。

  融合发展。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按照现代产业组织形式,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全产业链和全价值链融合发展,让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重点发展规模种养业、设施农业、特色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优质、高效、绿色农业;加快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和农业废弃物利用等产业,实行“产加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延长产业链条;大力发展农村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催生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提升农业价值链。

  二、主要任务

  (一)简化市场准入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先照后证”改革,简化前置审批事项,提升审批效率,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深入推进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制条件,支持依托产业园区、创业园区集群注册,对住所(经营场所)设在产业园区、创业园区的实行住所(经营场所)报备制,免予提交场地使用证明。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在审批大厅设立“绿色通道”,为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提供便利服务,对进入创业园区的,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辅导、政策咨询、集中办理证照等服务。(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二)加强金融扶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符合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需求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权属清晰(包括农业设施、农机具在内)的动产和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引导金融租赁公司进入“三农”市场,探索开办大型农机具、农业生产加工设备融资租赁业务。丰富应收账款、订单、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等质押方式。增加农村基层营业网点的设置数量,实现镇(街道)全面覆盖,完善基层网点服务功能,进一步推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加大对农业保险产品开发和推广力度,因地制宜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推动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探索推动各类指数保险、农产品质量保险、特色农业保险等业务。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银、政、保、担等多方合作模式,更好的满足返乡下乡人员风险保障需求。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责任部门:市国资委(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市农委、市林园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畜牧兽医局,盘山县政府〕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整合涉农财政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予以支持。落实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农产品加工、农村信息化建设等财政支农项目,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纳入扶持范围。大学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人员、青年、妇女等人员创业的财政支持政策,要向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延伸覆盖。把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开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所需贷款纳入市农行“惠农贷”产品信贷体系扶持范围。探索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投入机制。切实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政策。(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农委、市林园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团市委、市妇联)

  (四)加大用地用电支持力度

  加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衔接,完善县域产业空间布局和功能定位。在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将农民就业增收带动作用大、发展前景好的休闲农业项目用地,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安排。支持农民发展“农家乐”,闲置宅基地整理结余的建设用地可用于休闲农业。鼓励利用村内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休闲农业,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发展休闲农业。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产地批发市场等辅助设施建设。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高标准农田,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原则确定出让底价。返乡下乡人员发展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农业排灌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均执行农业生产电价。(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农委、市林园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旅发委、国网盘锦供电公司)

  (五)完善社会保障政策

  返乡下乡人员可在创业地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县区、经济区要将其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返乡下乡人员已在我市开办企业的,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持有居住证的返乡下乡人员随迁子女可以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可在创业地接受义务教育,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员同等待遇;年满3周岁的随迁子女可就近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接受资助条件的在园子女,可按规定予以每人每年1200元补助。本地城镇户口和持有我市居住证、房产证的返乡下乡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按灵活就业方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农村户口的返乡下乡就业困难人员,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返乡下乡人员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统筹部分50%的补贴。(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教育局)

  (六)加快创业创新平台建设

  引导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向特色小城镇和产业园区等集中。支持县区、经济区依托现有开发园区和农业产业园,建设务工人员等返乡创业园,支持现有创业孵化基地设立返乡务工人员创业区域和版块,实现入驻“零门槛”,提供“一条龙”创业指导和服务。对符合条件未进入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园)、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务工人员,予以5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期限为2年)。以农、林、牧、渔产业为主的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园,在不改变农地、水面权属和用途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通过与权属方签订合约的方式整合资源开发建设。鼓励中高等院校、大型企业采取众创空间、创新工厂等模式,创建一批重点面向初创期的孵化园(基地)。(责任部门:市农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林园局)

  (七)开展创业创新培训

  实施务工人员等返乡创业培训行动计划、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村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计划、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和农村妇女创业创新培训,对有创业和培训意愿的返乡下乡人员开展创业培训,有针对性的确定培训项目和培训内容,提升其创业能力。支持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职业院校、高等院校等建立创业创新实训基地。采取线上学习与线下培训、自主学习与教师传授相结合的方式,开辟培训新渠道。加强创业创新导师队伍建设,从企业家、投资者、专业人才、科技特派员和返乡下乡创业创新带头人中遴选一批导师,建立和完善创业导师库。建立各类专家对口联系制度,对返乡下乡人员及时开展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整合相关培训资源,开展培训协作,共同推动创业创新培训工作。(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农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林园局、团市委、市妇联)

  (八)强化信息技术支撑

  支持返乡下乡人员投资入股参与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设和运营。鼓励各类电信运营商面向返乡下乡人员开发信息应用软件,开展农业生产技术培训,提供农资配送、农机作业等农业社会化服务;鼓励电商企业推介优质农产品,组织开展网络营销。通过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创业创新。(责任部门:市农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林园局)

  (九)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积极为返乡下乡人员提供法律、政策、资金和规划、项目审批、市场信息等公共服务。推进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信息平台建设,依托现有各类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和园区(基地),为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做好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土地流转、项目选择、科技推广等方面专业服务。利用农村调查系统和农村固定观察点,加强对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动态监测和调查分析。(责任部门:市农委、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林园局)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组织协调机制

  农业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明确推进机构,加强工作指导,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督促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政策的有效落实。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落实部门责任,结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际需要,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加大对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支持力度。(责任部门:市农委,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二)树典型营造双创氛围

  各县区(经济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主流平面媒体、门户网站、手机媒体等,宣传解读政策措施,大力弘扬创业创新精神,树立返乡下乡人员先进典型,宣传推介优秀带头人,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积极性,激发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热情,大力营造创业、兴业、乐业良好氛围。(责任部门:市农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