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03 浏览次数:214

盘政办发〔2018〕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专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专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有关要求,有效解决我市企业存在的产业规模小、工艺落后、环保设施不足、污染物超标排放及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秩序等突出问题,确保我市环境质量改善,在全市范围内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排查、分类整治、依法依规、限期到位的要求,2018年11月末前,各县区、经济区通过采取关停取缔、限期搬迁、停产整治等强有力措施,摸清底数、确定类别、分类施治,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工作,提高城乡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稳定达标排放,改善城乡环境质量。同时,强化社会化监管,杜绝整治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

  二、整治范围

  “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发改、工信、土地、环保、工商、质监、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以下简称“相关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乱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应办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污是指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处置、无组织排放严重、没有治理价值、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三、整治时限及标准

  (一)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分类整治台账(2018年5月15日前)

  各县区、经济区要成立专项工作组,制定整治方案,明确部门分工,对本辖区、本行业“散乱污”企业进行排查,彻底摸清底数,分门别类建立整治台帐,确定整治措施,明确每家企业整治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治时限,分类施治。整治行动中,对新发现而未列入整治台账的“散乱污”企业,一并进行整治取缔。2018年5月15日前,各县区、经济区要将“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及任务清单报送市环保局备案。

  (二)分类整治,全面完成(2018年5月16日—11月末)

  1.关停取缔类企业。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无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治理无望的“散乱污”企业,依法坚决予以关停取缔,2018年6月末前完成关停工作,9月末前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完成取缔工作。

  2.整合搬迁类企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及长期污染环境的企业,经过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符合产业政策的,辖区政府要科学规划,组织对上述企业实施整合搬迁,进驻相应工业园区,发展规模化、现代化工业,同时,各县区、经济区要于2018年5月末前责令企业停产,11月末前完成原有厂区拆迁工作。

  3.整治改造类企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散乱污”企业,各县区、经济区要科学全面分析企业的生产工艺、结构特点、装备、产能,对上述企业通过限期整治,按照可持续和清洁生产的要求,督促企业在装备工艺、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升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于2018年5月末前责令上述企业停产整治和提升改造,8月末前完成整治改造。逾期未完成整治改造任务的,予以关停取缔。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但涉及民生且不能停产的企业,依法依规启动按日计罚程序,严格实行全过程连续性惩罚。

  (三)全面总结整治工作(2018年末前)

  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全面总结“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形成工作报告,于2018年末前报送市环保局备案。

  四、任务分工

  (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是本次专项行动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负责专项活动的推进实施,确保任务目标全面完成,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内“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制定“散乱污”企业整治专项实施方案,分类完成整治工作。

  (二)市直相关部门要围绕重点任务,按照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

  1.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各县区、经济区对企业内容、生产装备、产能等要素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产业布局规划、属过剩产能的,提请当地政府坚决淘汰。

  2.市工信委负责指导各县区、经济区按照国家、省有关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和规定,确定落后产能,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3.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各县区、经济区依法依规严格审核“散乱污”企业用地审批手续,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4.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各县区、经济区对生产工艺落后、污染防治设施简陋、长期污染周边环境的“散乱污”企业,暂停或吊销排污许可,依法查处;对现有防水卷材、混凝土等严控项目明确标准,经限期整改未达到标准的,列入“散乱污”企业范畴。

  5.市工商局负责根据相关部门提出的市场主体违法事实的法定依据、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和正式公函,指导各县区、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6.市质监局负责指导各县区、经济区对“散乱污”企业产品质量严格监管、严肃查处产品质量违规行为。

  7.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各县区、经济区对“散乱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严格监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问题严肃查处,依法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资质。

  8.国网盘锦供电公司负责指导各县区、经济区对列入关停取缔名单的企业采取断电措施。

  9.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各县区、经济区对“散乱污”企业取水工程、入河排污口情况严格排查,关停违法取水工程、入河排污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形成整治合力

  市政府成立王永威副市长任组长,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盘锦市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专项领导小组,指导全市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区、经济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协调联动,严厉打击各类“散乱污”企业。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强化整治措施,确保“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严格监管执法

  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查处惩治力度,对依法关停清退取缔的,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设施、清除原料,对超过时限或拒不纠正的,依法采取断水断电、清除设备等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对无视政策和法律,蛮不讲理,无理取闹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市政府将结合各县区、经济区整治进度、群众举报情况,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对排查工作中瞒报漏报的,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推进不力的,职能部门环境监管责任未落实的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严肃问责,建立长效机制

  市政府对不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全市通报、公开约谈、媒体曝光;对逾期未完成工作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2019年起,各县区、经济区要持续巩固行动成果,每年对“散乱污”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发现一起,取缔一起,以永久不可恢复生产为标准。

  (四)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全面整治取缔“散乱污”企业的重要意义,重点宣传整治前后情况对比,对整治工作中存在问题企业和查处情况进行曝光,动员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发挥公众举报和媒体监督作用,形成全民治污的良好氛围和强大合力。各县区、经济区要建立“散乱污”企业举报热线,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