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12 浏览次数:225

盘政办发〔2018〕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24号)、《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17〕9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33号)等精神,全面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为目标,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永久基本农田为基础,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细化落实到具体地块,优化区域布局和要素组合,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提升农产品质量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确保我市在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中继续走在全省前列。

  (二)主要目标。到2019年9月末,全市完成164万亩〔其中:双台子区5万亩,兴隆台区8万亩,盘山县67万亩(含辽河口生态经济区10万亩),大洼区84万亩(含辽东湾新区2万亩)〕粮食(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做到全部建档立卡、上图入库,实现信息化和精准化管理。

  (三)进度安排。

  1.试点探索阶段。在盘山县开展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试点工作,形成试点工作方案。

  2.组织动员阶段。成立盘锦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水利、统计、金融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农委。领导小组下设划定工作推进组、建设工作推进组,两个推进组分别负责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和建设工作。配合省“两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区办”)组建市、县(区)两级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专家工作指导组。各级政府通过各种媒体进行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建设工作宣传,积极营造有利于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3.全面实施阶段(2019年9月末前)。在试点基础上全面铺开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建立月、季、年度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调度制度。

  (1)月度进展情况。主要包括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分步骤、分环节累计完成情况,各区域已划定面积、涉及农户数量,县(区)级经费落实情况,县(区)级宣传培训情况等。县(区)农业部门牵头,每月5日前通过“两区”划定信息监测系统填报截至上月末的工作进展情况。市农业部门要及时审核,确保按时填报、数据准确。

  (2)季度进展情况。主要包括本季度粮食生产功能区完成上图入库的县(区)数及图库、采取的主要措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截至本季度末的划定完成情况季度统计表(通过“两区”划定信息监测系统导出)。县(区)农业部门牵头,于每年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次年1月5日前,向市农委报送季度进展情况报告,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发改委。

  (3)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本年度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总体进展情况、取得的经验和成效、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有关建议以及下年度工作安排等内容。县(区)农业部门牵头,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农委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发改委。

  4.检查验收阶段(2019年12月末前)。各县区负责本地区成果检查验收并逐级报送。

  市级负责划定成果初核。检查验收按照每个县(区)不低于划入粮食生产功能区农田总面积50%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实按照本区域不低于划入粮食生产功能区农田总面积5%的比例进行。

  成果初查初验过程和结果要有专门记录,并编写检查验收报告,记录和报告要有具体负责人签章或单位签章信息。凡发现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进行补充修正。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确保不发生失密、泄密等问题。

  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成果检查验收合格后,按照省“两区办”要求,做好整理归档、统计和逐级汇交等管理工作,推进成果共享利用。

  二、切实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

  (一)划定范围。粮食生产功能区在永久基本农田和非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应划尽划。

  (二)立地条件。水土资源条件较好,耕地坡度在15度以下,相对集中连片,在区、片块、地块三个层级中,地块面积不低于500亩。

  (三)精准划定地块。根据土地利用、农业发展、城乡建设等相关规划,以第二次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图件、数据为基础,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明确具体地块并统一编号,标明“四至”和拐点坐标、面积以及灌排工程条件、作物类型、承包经营主体、土地流转情况等相关信息。依托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建立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建档立卡、登记造册,确保每个地块都能在图上找到图斑,每个图斑都能找到对应地块。

  (四)规范划定程序。各县区、经济区作为划定工作的主体,要采取内、外业相结合的方式,在摸清区域地块情况的基础上开展划定工作。首先,搜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第二次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城镇开发边界有关图件及影像等数据资料,并确定划定的初步区域范围,开展图上作业。其次,实地调查核对划入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情况,搜集划入地块的基本信息等。最后,修改完善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图斑,经公示无异议后,上图入库,形成准确的图斑和数据。

  (五)审核汇总划定成果。划定工作完成后,各县区、经济区自行组织初验,之后申请市级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向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提出申请,对全市划定成果进行抽查核实,逐级汇交。

  三、工作任务

  (一)细化任务。结合各地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面积等因素,综合考虑当地资源禀赋、发展潜力、各类用地发展规划等情况,按照我省“两区”划定工作任务,将全市164万亩逐级细化分解到县(区)、镇、村。

  (二)划优保优。在永久基本农田内优先划定优质水稻生产用地。在非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划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要符合《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技术规程》提出的水土资源条件较好、相对集中连片、生态环境良好、农业基础设施比较完备、具有粮食种植传统等基本条件,选择已经建成或规划建设的高标准农田,优先划入。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盘锦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成立联合督查组,开展督查和指导服务工作,对划定工作进度、质量和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各县区政府要建立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农业、国土资源、发改、财政、水利、统计等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和建设工作,并研究制定具体推进方案,确保落实划定任务。辽东湾新区和辽河口生态经济区要积极、主动配合盘山县、大洼区做好划定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工作协同,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各项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统筹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各项工作,牵头组织各县区、经济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内、外业及检查督导验收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及土地调查相关图件及资料、高标准农田建设资料等,指导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内业底图制作、上图入库、数据汇总、表册图成果制作等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推进工作,牵头指导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和预算资金使用监管。

  水利部门负责粮食生产功能区农田水利等工程设施设备性状信息调查工作。

  统计部门负责配合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的任务分解和认定工作。

  (三)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持续性的宣传和培训,让干部吃透精神、掌握政策,让技术人员明确要求、掌握规范,让群众明白目的、积极参与。要及时宣传报道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的良好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加强督导考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各县区、经济区要严肃工作纪律,明晰工作责任,把握划定进度,确保有序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

  附件:盘锦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盘锦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朱中国(市政府副市级干部)

  副组长:张利民(市政府副秘书长)、贾非(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杨昕(市农委主任)、张有(市发改委副主任)、刘可佳(市财政局副局长)、徐玉荣(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孙晓生(市农委副主任)、李颖(市水利局副局长)、刘杰(国家统计局盘锦调查队副队长)、高光明(市人民银行副行长)、王群英(盘锦银监分局副局长)

  划定工作推进组组长孙晓生(兼),副组长张有、徐玉荣(兼);建设工作推进组组长张有(兼),副组长刘可佳、徐玉荣、李颖、孙晓生(兼)。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相关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即时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