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开展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集中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11 浏览次数:573

盘政办发〔2019〕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八届第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通过,现将《盘锦市开展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集中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开展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集中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盘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为推动全市域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有序开展,切实解决燃放烟花爆竹所带来的噪音扰民、环境污染等问题,有效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事故和人身伤害事故,更好的维护广大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有计划、分步骤大力宣传教育,使限放规定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单位,做到家喻户晓,营造限放氛围;通过重点查处,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行为,使遵守烟花爆竹燃放规定成为广大市民的自觉行为;通过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有效的日常限放工作机制和长效机制,确保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贯彻落实到位。


  二、组织领导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坚持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各职能部门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为确保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市政府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的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公安、应急管理、城管执法、民政、教育、市场监管、住建、交通、自然资源、民族与宗教、融媒体中心、智慧城市中心及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等为成员单位,协调开展整治工作。市政府督考办负责对成员单位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责任追究。


  领导小组下设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综合整治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具体负责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限放”)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依法处罚和情况通报等工作。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发放大型焰火晚会燃放许可证;组织销毁各单位依法没收的烟花爆竹;依法侦破和查处涉及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查处违反“限放”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督促禁放场所、区域的物权单位设置“禁放”标志。


  (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储存、销售的监督管理。在允许燃放的时间内,按照合理布局、严格控制、有序布点的原则核发临时烟花爆竹许可经营证;依法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确保烟花爆竹限放工作规范有序。


  (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质量的监督检查,禁止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烟花爆竹上市销售;依法查处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的行为;负责严厉查处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


  (四)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城市主次干道及街面、门面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负责查处提供婚丧喜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等经营者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致使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查处在禁放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产生污染街面环境卫生的行为。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重染污天气预警、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等监管工作。


  (六)交通部门:负责全市客货运车站(场)的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对全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进行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知识宣传。


  (七)智慧城市中心:负责将烟花爆竹“限放”工作纳入全市网格化管理体系,充分利用智慧城市运行管理平台智能化管理手段,发挥全市各级网格员日常巡查作用,实现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动态监管。


  (八)融媒体中心:负责宣传工作,搜集整理宣传资料,宣传正、反典型事例,提高禁放区域市民知晓率。


  (九)住建部门:负责施工工地烟花爆竹禁放的宣传教育和监管,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告知当事人烟花爆竹限时燃放规定。在允许燃放时限内,负责组织各物业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踏勘确定所属小区内的允许燃放地点,并设置允许燃放地点标识。


  (十)教育部门:负责对全市教职员工、大中小学生开展“限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十一)民政部门:负责殡葬活动及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在殡葬服务中发放“限放”宣传资料,倡导移风易俗,杜绝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十二)民族与宗教部门:负责宗教团体和宗教从业人员的“限放”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不得在宗教活动中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十三)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制定实施“限放”工作包保责任制。各主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实行辖区单位包职工、学校包学生、社区包住户;负责向居民发放“限放”通告、宣传资料,确保宣传资料入户进家,户户知晓;负责对住户在婚丧嫁娶、乔迁开业、生日祝贺等可能燃放烟花爆竹的活动进行“限放”告知,提高知晓率。


  (十四)市整治办:负责“限放”工作的总督导,对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履职不到位、敷衍塞责的单位和个人向市政府督考办通报,由市政府督考办进行问责。


  (十五)市政府督考办:负责监督责任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盘锦市开展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集中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各项工作措施,对工作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领导进行问责;对违反《盘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进行问责。


  三、工作步骤


  集中综合整治工作为期6个月,分为宣传发动、重点查处和巩固完善三个阶段,各阶段同步推进。


  (一)宣传发动阶段。


  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城管执法局联合召开《盘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新闻发布会,以答记者问的形式开展宣传工作。


  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融媒体中心等相关单位及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以限制燃放、综合执法整治为重点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宣传资源,发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委会等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限放”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大力宣传执法部门执法态度,维护“限放”工作严肃性,对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要充分曝光,以震慑违法,引导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宣传内容包括《盘锦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燃放伪劣、超标烟花爆竹的危害,违法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规定及近期查处的违反烟花爆竹管理的典型案例等。


  ⒈融媒体中心组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积极宣传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等工作。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形式进行高频率、高密度的限放宣传。在盘锦日报、辽河晚报发表社论或评论,做好媒体公益性广告宣传;在盘锦电视台做好滚动字幕宣传;在电台通过领导走进直播间等形式进行“限放”相关政策宣传。


  ⒉各县区公安(分)局要对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重点场所、区域进行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逐一登记造册,落实监管责任。对可以燃放时间的禁放地点,组织、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设置统一的禁放标识,方便群众识别与遵守。会同辖区街道、社区通过发放《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宣传车上街、悬挂横幅、标语、板报、设置宣传点、发放宣传品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做到每个社区有一个宣传站,每个公共入口(学校、楼宇、场所、人员聚集地)有“限放”公告。要对辖区内的酒店(饭店)、宾馆、庆典公司开展“限放”宣传教育,督促业主在酒店(饭店)宾馆举办喜庆活动时事先告知当事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包括室内冷烟花)。


  ⒊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宣贯工作,发放烟花爆竹燃放规定宣传资料,查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违法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要逐步取缔全市烟花爆竹常年零售企业。


  ⒋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全市提供婚丧喜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等负责人召开会议,签订“限放”责任状,对擅自燃放的,按照“限放”规定予以处罚。


  ⒌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限放”宣传工作,在大中小学校提出限放倡议,通过学生把“限放”规定带回家,发挥师生群体在“限放”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⒍民政部门负责在进行丧葬仪式中告知当事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并发放宣传资料。


  (二)重点查处阶段(2019年1月29日—5月29日)。


  在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职能部门,要各尽其责,从严查处打击一批拒不执行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全面落实城区烟花爆竹“限放”规定。


  ⒈各职能单位要抽出专人,把责任落实到人,划片承包,死看死守。对可能燃放烟花爆竹的,要事先告知“限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不听劝阻的,各部门要依照各自职权从重处罚(不得分别、重复处罚)。


  ⒉各县区公安(分)局要组织民警上路巡查,定岗定责,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特别是对占道摆放、利用吊车悬挂烟花爆竹的,坚决责令停止燃放,对乱鸣滥放的,坚决依法予以处罚。在结婚集中时段要进行重点查禁,劝阻教育违规燃放人员,收缴违禁烟花爆竹,对违规燃放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在查禁过程中要使用摄像机、照相机等设备进行取证,对情节恶劣的,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⒊公安、应急管理、城管执法、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范围依法查处在“限放”时间和“禁放”区域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对在禁放时间、地点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属地公安(分)局要牵头从销售、储存、运输环节进行倒查,对各节点存在的违法行为,严肃进行查处。


  ⒋庆典公司在各类庆典活动中提供并组织燃放烟花爆竹(包括室内冷焰火)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三)巩固完善阶段(2019年5月29日—6月29日)。


  对整顿活动进行总结,修订完善制度,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管理机制。


  四、责任追究


  公安派出所责任民警对违反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行为,接警后不及时到场责令停止燃放并作出相应处罚的,日常巡查不力、发现不及时,导致责任区发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局督察部门问责。


  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在禁止燃放区域内违法销售烟花爆竹产品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城管执法部门未做好市政主次干道及街面、集市、门面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未对在禁放地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污染道路及街面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融媒体中心在“限放”宣传工作中,未搜集整理宣传资料,曝光典型案例,未正确引导舆论,导致宣传工作不力,经对禁放区域居民实地测评,知晓率不高的;住建部门未组织各物业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踏勘确定所属小区内在允许时限内可以燃放和禁止燃放的区域,未要求物业企业在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统一张贴禁放标识的;交通部门未落实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进行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知识宣传的;智慧城市中心未将烟花爆竹“限放”工作纳入全市网格化管理体系,各级网格员日常巡查未对烟花爆竹限放行为进行动态监管的;教育部门未对教职员工、大中小学生进行限放宣传,经测评知晓率不高的;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殡葬活动从业人员未履行“限放”告知义务的;民族与宗教部门未切实加强对宗教团体和宗教从业人员宣传教育,未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在宗教活动中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街道、社区宣传告知不力,经测评本辖区知晓率不高,导致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发生的,由市政府督考办进行问责。


  上述部门工作人员未履行“限放”工作职责,被举报经查实,以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违反“限放”规定的,由市政府督考办报送纪委监委机关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