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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6-27 浏览次数:566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完善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制度,压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市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等规定起草了《盘锦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标

  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压紧压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明显提升,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得到保障。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七条,重点规定了五方面要求。

  一是明确考核对象和实施部门。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考核工作由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实施。

  二是明确考核内容。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即时性工作评价、加分项、减分项等6个方面。

  三是明确考核程序。包括日常考核、年中评价、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市级自评、部门评审、综合评议、结果通报等7个步骤。

  四是明确分值等级。考核基准分为100分,即时性工作不超过15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

  五是明确奖惩措施。根据考核结果视情况予以通报表扬、组织约谈等,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除考核降级、按规定约谈以外,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解读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杨荣宝

  解读电话:2269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