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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2-13 浏览次数:1136

  一、指标设定分析
  “十三五”期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十四五”期间,我市将全力建设世界级石化及精细化工产业基地,石化、化工行业将迅猛发展,燃煤量大幅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仍呈不断增长趋势,环境压力进一步加大,因此我们考虑生态环境质量以“稳步推进、持续巩固”为主攻方向,设定的各项指标较“十三五”变化不大。“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指标体系包括环境治理、应对气候变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风险管控、生态保护五大类20项指标。
  (一)环境治理指标
  共10项,包括约束性指标8项,预期性指标2项。其中:环境空气质量指标3项、水和海洋环境指标7个。
——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低于34微克/立方米;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88.3%;重污染天数比率低于0.82%。“十三五”期间环境空气质量大幅改善,2020年我市PM2.5浓度达到35微克/立方米,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84.2%,环境空气质量基本达到国家二级标准要求。“十四五”期间充分考虑我市地理位置、区域产业特点,特别是石化、化工行业迅猛发展,燃煤量大幅增加,因此以巩固大气环境质量为基础,选择PM2.5作为“十四五”主要特征污染物,持续巩固城市空气质量治理成效,努力保持达到国家二级标准要求。
  ——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比例0%。“十三五”期间,省政府将螃蟹沟列为黑臭水体,目前我市已完成整改,城市建成区已无黑臭水体。但清水河等一些河流还依然存在黑臭情况,因此,“十四五”期间我市将继续加大整治力度,确保县区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内全面消除黑臭水体。
  ——地表水劣Ⅴ类水体比例0%;国考断面水质达标率100%;3个省控断面水质达标率100%。“十三五”期间,水环境质量稳步提升,2020年底国控、省控断面能够全面达标,但一些市控断面没有达到标准要求,且未消除劣Ⅴ类水体。我市处于辽河下游,上游排水对我市影响较大,按照省政府、市政府要求,“十四五”期间国控、省控河流断面标准暂不更改,因此设定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国控和省控断面持续达到省政府考核标准。
  ——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100%,地下水质量Ⅴ类水比例保持稳定。这两项指标在“十三五”期间已达到标准,“十四五”期间持续保持。
  ——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18.5%。盘锦为大辽河、辽河、大凌河三条河流入海口,整个流域污染物在此入海,对我市近岸海域水质影响较大。“十三五”期间省政府按照优良比例16%进行考核,“十四五”期间我们暂继续按照16%的标准进行设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到2025年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8.5%。
  (二)应对气候变化指标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比例(%),为约束性指标。目前,全省各市均未完成碳减排“十三五”任务。此项指标是我国履行国际公约的重要体现,因此列入“十四五”规划指标体系中,力争通过努力完成省下达目标。
  (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重点工程减排量,为约束性指标。结合我市“十三五”期间臭氧污染特点,按照“氮氧化物与挥发性有机物协同治理”要求,将“十三五”总量指标中控制的二氧化硫指标,修改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指标,强化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大工程、区域排放的总量控制,到2025年,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3155.8、4156.6、2530.7、23.2吨。
  (四)环境风险防控指标
  共7项指标,其中约束性指标2项、预期性指标5项。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100%;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有效保障,两项指标均为预期性指标。“十四五”期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两项指标是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考核的重要指标,因此结合工作实际,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设定为由“十三五”的90%提升至100%,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得到有效保障。
  ——工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率65%;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体系覆盖率100%,为约束性指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90%,为预期性指标。在全面总结“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亮点、挖掘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色基础上,为我市打造世界级石化及精细化工产业基地建设、传统产业专精特新发展、新兴产业“面上开花”提供保障,“十四五”期间提出工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率达到65%、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体系覆盖率达到10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94%,为预期性指标。结合我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成效,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设定为我市特色指标。“十四五”将继续巩固提升我市农村污水治理成效,全面强化已建乡镇污水处理厂和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的稳定运行,持续提升农村污水治理成效。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80%以上,为预期性指标。结合农业发展特点,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由“十三五”的75%提升到80%以上。
  (五)生态保护指标
  ——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为约束性指标。该指标为国家“十四五”期间重点考核指标,结合我市自然资源部门生态保护红线再评估成果,我市生态保护红线控制面积1082.1平方公里。“十四五”期间,将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确保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得到有效保护,面积不减少。
  二、重点任务
  一方面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污染物减排、环境治理和源头防控,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向纵深发展,一手抓生态保护与修复,推动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治理,强化生态保护监管力度,切实维护生态安全。另一方面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点体现在“建、治、管、改”四个方面。
  (一)“建”为基础。强化大气、水、土壤等治理工程建设,提升污染物处置能力。规划兴隆台区西部新建热源厂清洁供热项目、公交车电气能源全覆盖等大气污染防治项目5个;规划石新镇1000m3/d污水处理厂及铺设配套污水管网建设项目、绕阳河流域生态治理工程项目等水污染防治项目7个;规划实施盘锦北方沥青股份有限公司全厂污排系统改造项目、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原厂区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项目;规划盘锦固废综合处理园区建设项目(京环集团)、废碱处理工程项目等固废处理及综合利用重点工程4个;规划环境应急能力建设重点工程3个。
  (二)“治”为根本。一是系统施治巩固大气环境治理成果。强化深化工业污染治理,强化VOCs综合整治,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严格扬尘污染管控治理,提升秸秆综合管控和餐饮油烟污染治理水平,推进温室气体减排,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二是精准发力改善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河流生态环境质量,全面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逐步推进水生态恢复封育和水系连通等工程建设,探索推进水环境智慧化管理。三是多措并举防治土壤环境污染。深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全面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强化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构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四是整体联动提升生态建设和农村保护成效。在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命名基础上,全面巩固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力争“十四五”期间将我市打造成为全省乃至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样板地和“排头兵”。深入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五是全面防范环境风险。完善风险防控和应急响应体系,将环境风险纳入常态化管理,健全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专家、监测等队伍建设;实施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监管,推进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夯实化学品风险防控基础,开展化学品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六是强化生态修复。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和管理,严格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协同创建辽河口国家公园。提升生态系统功能,继续实施城乡绿化,保护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
  (三)“管”为手段。一是强化生态空间管控。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加强环评与污染排放管理,按照“三线一单”发布成果,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有效提升源头预防和过程管控效能。二是推进环境供给侧改革。强化环境硬约束,推动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严格环保能耗要求,推进工业向绿色化发展;推动循环发展,加快形成绿色循环低碳产业体系;三是由“人防”到“技防”转换,借助5G网络,依托红外无人机、走航车等前端硬件设备,建设盘锦市“互联网+”环境智慧管理平台。四是强化环境执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培训和环境执法信息化建设应用,着力推动移动执法系统建设应用全覆盖。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建立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四)“改”为创新。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努力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一是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工作机制,开展目标评价考核,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二是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全面落实排污许可制度,推动生产服务绿色化;提高企业治污能力和水平,提升环境风险防控水平,主动公开环境治理信息。三是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推动环境治理社会共建共治共享,完善信息公开体系,发挥各类社会团体作用,提高公民环保素养。四是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落实“三线一单”管控制度,建立健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保障耕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完善环境监管执法体系,完善农村环境治理机制,强化监测能力建设,完善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司法保障。五是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构建规范开放的市场,强化环保产业支撑,创新环境治理模式,健全价格收费机制。六是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健全企业信用体系。七是健全环境治理法规政策体系。健全环保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体系,完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加强财政支持力度,完善金融扶持。

  原文:盘政办发〔2023〕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