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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关于提高6类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2-27 浏览次数:719

2019年12月17日,经市政府八届第三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由政府办印发《盘锦市关于提高6类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标准的意见》(盘政办发[2019]38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提高6类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标准的背景

2010年《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城镇低保救助水平意见的通知》(盘政办发〔2010〕56号)文件中规定了分类救助标准,其上浮标准为20%和30%两个档次,已经执行了10年。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低保家庭中的高龄老年人、重特大疾病患者、一二级残疾人、三四级残疾人、未成年人和接受非义务教育在校学生等6类特殊困难群体,家庭生活费用支出较大,超出了家庭的承受能力,导致低保家庭始终处于困难状况,需要提高分类救助标准幅度,加大分类救助力度,进一步缓解困难家庭生活压力,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二、6类特殊困难群体包括哪些人

分类施保救助的6类特殊困难群体,是指家庭成员中有符合6类特殊困难群体条件的人员,经核算家庭收入及财产后,家庭符合低保条件。根据家庭收入实行差额救助,即按标准核算后的低保金减去家庭收入后,再发放低保金。

(一)低保家庭中的75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是指有效身份证件证明年龄满75周岁(含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低保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是指由医疗部门确定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并随医疗部门调整而自动调整。

(三)低保家庭中的一、二级残疾人,是指残联部门确定的一、二级残疾人。

(四)低保家庭中的三、四级残疾人,是指残联部门确定的三、四级残疾人。

(五)低保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六)低保家庭中的接受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是指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高中、中专、大专、大学本科等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不包括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教育。

三、单独保对象

(一)什么是单独保

单独保,是指对困难家庭中的单独人员实行的救助措施,按《盘锦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细则(试行)》(盘民发[2017]231号)第三十条认定。

单独保对象申请低保的首要条件为: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低于我市低保标准的3倍,即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的1-3倍之间,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家庭,且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困难家庭中依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抚(扶)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

残联部门确定的一、二级残疾人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疾病治疗恢复期后仍未恢复劳动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病患者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诊疗确定的甲类和乙类传染病患者治愈前视为无劳动能力的传染病患者。

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

3.单亲或父母中有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困难家庭中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

(二)单独保对象救助待遇

按《关于低保申请审批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盘民发[2016]99号)规定,单独保人员享受全额低保金救助,并享受医疗救助和分散取暖救助待遇。

(三)单独保对象为什么不享受分类救助待遇

单独保对象,因家庭收入超过低保认定标准,其家庭无法纳入低保救助,保障的是家庭中的单独人员,保障对象享受全额低保金,并享受其他相关社会救助政策,不符合单独保申请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不能纳入低保救助。单独保属于拓展性救助政策,按低保对象认定办法规定,因此不再享受分类救助待遇。

四、其他说明

6类特殊困难群体在原分类救助基础上提高救助标准,是指已经在册,即已经纳入低保救助的6类困难群体,将原分类救助标准按新标准提高。

对新申请低保救助的家庭,按6类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标准提高后进行审批。在审批低保时,将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前置,符合6类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条件的人员,按分类救助额度上浮其低保认定标准,并按上浮后的标准进行低保审核审批,予以救助。

按我市低保对象认定办法规定,6类特殊困难群体中,人员类别有交叉的,按最高比例或数额计算,不重复计发分类施保金。


原文:盘政办发〔2019〕38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盘锦市关于提高6类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标准意见的通知